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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9362 次 标签: 检察院抗诉再审 再审裁判 检察建议 二次监督

文章摘要:

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

文章摘要2:

【注解1】(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人民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是必需的、无条件的);(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除了因出现重大新证据、缺乏证据、伪证、未经质证等证据问题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原则上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3.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驳回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后,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等问题
【注解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原则上应当及时裁定再审;(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7条规定,由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并没有改变《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8.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院是否有权审查
【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1〕1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抗诉事由与被驳回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实质相同的,可以判决维持原判。”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的裁定限定为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9.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能否抗诉
【注解4】(1)可以进行“二次监督”的一般都是上级检察院;(2)同一检察院只能提出一次监督。——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11.检察院能否以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作出“二次监督”

目录

抗诉事由 回目录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只有最高检可以进行同级抗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应当提出抗诉的事由: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事由之一的;

2.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1)检察机关依法只能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的民事调解书不属于抗诉范围:对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检察机关不能提起抗诉。

检察建议 回目录

1.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检不能提出检察建议)对同级法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范围,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事由之一的;

(2)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9条规定,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

(1)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

(2)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抗诉 回目录

1.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抗诉范围(法院纠错先行、检察院抗诉断后顺位模式):

(1)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决定。

3.有限再审: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抗诉调查核实权 回目录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检察机关仅对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有一定调查权;

2.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怠于行使调查权、违反法定程序三种情形;

3.检察机关仅可对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核实证据,不得向原审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4.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取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回答当事人的质疑,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法院接受抗诉后裁定再审期限、审级 回目录

1.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实际是指“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1)审查抗诉对象是否出现错误;

(2)审查裁判是否具有可抗诉性;

(3)审查抗诉是否有必要的材料;

(4)审查是否已向本院申请再审并处理。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7条规定,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情形;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第1项规定情形。

2.(下交再审)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条件:只要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1)新的证据再审事由;

(2)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再审事由;

(3)主要证据伪造再审事由;

(4)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事由;

(5)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未依职权调查收集再审事由。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8条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解读2】 

(1)对于检察院仅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至第13项的规定提起抗诉的,不得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均应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 

(2)检察机关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但经法院审查认为抗诉事由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的,仍然可以交下级法院再审。 

(3)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所依据的事实的认定,属于基本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 

3.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4.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

(1)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检察院决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再审事由、抗诉理由以及再审请求的有关答复》规定:

A.(当事人申请抗诉而放弃申请再审)当事人的选择权导致了在再审后,其请求应受抗诉书内容的限制(找到申诉人的请求与抗诉支持部分事由及其理由的对应关系,确定抗诉支持的请求,然后在抗诉的范围内作出最终裁判);

B.再审事由仅指能够引发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规定的15种法定情形;

C.具体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再审事由和请求的、带有主观色彩的说明性内容;

D.再审请求是指向法庭提出的案件如何处理的主张。

④涉及人身关系的裁决不属于抗诉范围。 

⑤检察院提出抗诉时不能直接改变案由,但可以将案由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作为抗诉事由向法院提出。 

⑥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下级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后当事人又申请抗诉的: 

A.上级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B.上级检察院不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⑦案外人向检察院申诉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应予受理的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第413-416条) 回目录

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

A.法院应予受理;

B.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地方各级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检察院不予受理。

A.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B.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C.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情形;

D.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E.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3: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明确不予受理的裁定 回目录

①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

②法院作出维持原裁判的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

③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

④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

⑤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定的民事裁定;

⑦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

⑧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等。 

陈其象律师提示4: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范围的裁定 回目录

①法院在案件尚未审结之前作出的生效裁定不应抗诉。

②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涉外程序中生效裁判文书不应抗诉。

③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错误提起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④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检察机关无权就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提出抗诉,但可以继续就原审生效裁定提出抗诉。

⑤检察机关对中止诉讼的生效裁定不宜提出抗诉:如果该裁定确属不当的,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⑥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不具有诉的内容且不能进行再审的裁定,属于依法不可抗诉再审的裁定。

⑦依法不可以抗诉再审的裁定:均是程序性的裁定、不具有诉的内容、不能适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

A.《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除了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抗诉)外的其他各种裁定;

B.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C.诉讼费负担裁定;

D.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

E.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定;

F.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等。

⑧检察院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裁定)不能提出抗诉: 

A.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抗诉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够适用再审程序; 

B.如果不适用再审程序,则不能提出抗诉,而只能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陈其象律师提示5:对检察机关抗诉范围限制性规定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主要内容】针对执行程序中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

【提示】执行活动不属于审判活动,对执行中的裁定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抗诉的内容不属于法院审判活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主要内容】再次抗诉仅由原提出抗诉的上级检察院提出的,法院才予以受理,提高了抗诉机关的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主要内容】针对先予执行裁定的抗诉不符合民事抗诉“事后监督”的特点,故应以书面通知退回抗诉书。

【提示】抗诉的案件尚未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者抗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主要内容】针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优先受偿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

【提示】对特别程序的裁定提出抗诉,且抗诉的内容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或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主要内容】针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

【提示】对特别程序的裁定提出抗诉,且抗诉的内容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或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主要内容】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不予受理。

【提示】抗诉的案件尚未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主要内容】针对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的,不予受理。

【提示】司法行政行为不属于审判活动,抗诉的内容不属于法院审判活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主要内容】针对民事调解书提出的抗诉,不予受理。

【提示】抗诉的内容不属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主要内容】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提示】执行活动不属于审判活动,对执行中的裁定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抗诉的内容不属于法院审判活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主要内容】针对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提起的抗诉,不予受理。

【提示】对特别程序的裁定提出抗诉,且抗诉的内容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或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主要内容】针对不撤销仲裁民事裁定提出的抗诉,不予受理。

【提示】对特别程序的裁定提出抗诉,且抗诉的内容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或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能否提出抗诉的请示》的复函

【主要内容】再审申请主体不合格已裁定终结诉讼,案件无法审理。

【提示】检察院抗诉后将导致案件无法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的适用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零八条【抗诉事由、抗诉程序、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和有限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检察机关审查抗诉的手段】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法院接受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期限和审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四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四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第四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管辖错误的认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后第200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后已经删除]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二十六条【审查再审期间检察院抗诉的处理】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后第211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抗诉事由与被驳回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实质相同的,可以判决维持原判。

  第九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予纠正,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6.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四、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应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互相配合,搞好合作,为实现共同目标——司法公正而努力。

  为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程序,提出以下要求:

  1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先同人民检察院协商,请人民检察院收回抗诉书销案;检察院坚持抗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5.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为准。

  16.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一般应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裁定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再审判决提出抗诉的,一般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再审裁定书由审理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

  17.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书的,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以改进工作;经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经提前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按撤回抗诉处理。

  19.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中的其他诉讼活动,以避免抗诉机关成为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的民事诉讼地位。

  由于抗诉机关的特殊地位。对方当事人不得对不参与庭审的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进行询问、质问或者发表过激言论。

  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的标牌和裁判文书的称谓统一为“抗诉机关”。

  20.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向抗诉机关申诉的对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经依法传唤,向抗诉机关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表示撤回申请的,应建议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抗诉机关同意的,按撤诉处理,作出裁定书;经依法传唤,当事人均不到庭,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原审判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1.在制作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判文书中,一般不使用“驳回抗诉”的表述。

  22.对一审生效裁判文书抗诉的,当事人要求二审法院直接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参照我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28条第2项规定,收费后提审;当事人拒交诉讼费用的,交由一审法院再审。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检察机关能否对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意见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问题的复函 

【摘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要旨】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诉讼 抗诉 申请撤诉 终结审查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24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207期)】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抗诉再审案件,如检察院抗诉理由及依据与当事人诉讼请求及理由、依据相悖,并不代表当事人申请抗诉请求未获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法院再审时应予一并审理。

·李××等诉安徽省池州××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4)参阅案例62号

裁判摘要】

1.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检察机关抗诉支持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与抗诉内容不一致,且原裁判对此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一并审理并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5号

【裁判要旨】检察机关抗诉所针对的民事判决已非发生效力的最终判决,属于抗诉不当,依法不应再审,人民法院对此种抗诉不予受理。

·提出抗诉,上级法院能否指令原审法院再审——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建筑工程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请示与答复  

【要旨】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又以相同理由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属于上级法院不得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更不是再审审判结论。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再审裁定后,应当依法独立作出再审裁判。

·(2006)临民初字第00182号;(2011)临民再初字第00011号;(2012)晋民终字第145号;(2014)民抗字第33-1

——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再审裁判  

【裁判要旨】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应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对此类裁判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94号

【摘要】关于本案再审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明虹公司无权于2012年7月7日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昆仑商城提出的再审请求,除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的合同解除问题之外,还包括请求依法改判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其再审请求没有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昆仑公司提出的上述再审请求均属于本案再审审理范围。明虹公司主张本院再审审理范围应当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的合同解除问题,而不应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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