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
更新时间:2020-11-25 浏览次数:27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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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宗旨,即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维护公正裁判的稳定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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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宗旨,即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维护公正裁判的稳定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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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努力解决“申诉难”问题;
2.规范审判监督程序:
(1)规范和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3)规范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行为。
3.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包括被申请人在内各方当事人通过生效裁判业已取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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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12号)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A.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B.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C.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D.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改革的重点为:
A.确立“依法纠错”原则;
B.规范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C.合理界定发起再审的理由;
D.明确再审的时限和次数;
E.规范再审审理方式和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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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三个宗旨】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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