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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主要条件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3572 次 标签: 申请再审案件范围 申请再审期限6个月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再审条件 申请再审期限

文章摘要:

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包括符合法律规定期限、具有法律规定事由、上提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等条件。 

文章摘要2:

【注解1】再审申请期限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经过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30号
【注解2】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限的中止、中断、延长。——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380号
【注解3】申请再审期限属于法定期间和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参考案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5民再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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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包括符合法律规定期限、具有法律规定事由、上提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等条件。

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期限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六加六”方案)。

1.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客观标准):自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自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六个月期间属于主观标准:自知道、应当知道该事由存在之日起算;

(2)限于4种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A.新的证据再审事由:判决生效6个月后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

B.主要证据伪造再审事由;

C.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

D.审判人员违法犯罪再审事由。

【解读1】6个月的再审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 

(1)申请再审期间性质为除斥(预定)期间:指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当然消灭; 

(2)申请再审期间的届满日期应当以向法院提出之日计算,不是仅凭再审申请书署具的日期。 

【解读2】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后申请再审,应予受理的条件: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或者第13项申请再审;

(2)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3)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申请再审具有法律规定事由 回目录

申请再审具有法律规定事由,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对新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在申请再审审查阶段作出准确判断,在关联性上则要有推翻原裁判的可能性才能裁定再审。 

·什么是再审新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什么是民事案件基本事实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当事人以伪造证据事由申请再审: 

(1)法院不需要考虑新证据事由; 

(2如果经审查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真实且能够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可认定伪造证据事由成立。 

2.当事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变造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1.必须是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中已经采信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于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未知可否的主要证据,一般参照再审新证据事由处理;

2.不包括原审法院原审中要求一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而该方当事人未加评判的情形。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1.“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2.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适用本事由不需以“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为要件。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什么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废止):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应当认定为“管辖错误”:

(1)违反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专属管辖:对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继承遗产等】;

(2)违反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之间/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权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

(3)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主要是指没有任何管辖上的连结点而行使管辖权的情形【非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不属于再审法定事由】。 

【解读】 

(1)当事人以原审判决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可以该情形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1)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

A.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再审;

B.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裁定终结审查。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2.原审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非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是指在原审中严重剥夺(主要针对原审审理中根本没有赋予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1.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

(1)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

(2)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2.原审法院对介绍信持有人的身份未作核实,致使冒名顶替者签收了法律文书,该送达对当事人当然无效,法院缺席判决必将剥夺当事人答辩和提供证据抗辩的权利,致使案件事实可能没有查清,可能导致错误裁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规定,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3.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裁判除外(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原裁判对基本事实、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法院可以(非应当)认定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情形:

1.原裁判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案件性质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

2.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解读】本案审理结果系以另案生效裁判为依据,在诉讼程序中,另案被发回重审但尚未审结,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申请再审案件尚未受理的: 

A.应当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在知道另案重审结果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 

(2)如果已经受理的: 

A.应裁定中止审查; 

B.待另案重审结果作出后恢复审查。 

(十三)审判人员违法犯罪再审事由: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指查证属实)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解读】上级法院基于原审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而裁定再审的,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其他应当再审事由(作废):

(1)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A.“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指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B.“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是指由于上述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A.三项行为: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B.在审理该案件中发生且与该案有关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C.已经被相关刑事法律文书/纪律处分决定确认。]

申请再审案件范围 回目录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1)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由于涉及一些伦理的问题,在理论上一般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472页

4.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 回目录

1.上提一级管辖原则:普通案件申请再审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上提一级管辖原则例外:2种情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2)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再审申请书未指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明的法定再审事由:

A.根据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告知当事人指明;

B.当事人坚持不予指明、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②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A.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B.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规定期限、超出再审事由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超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的,法院应予受理;可根据解释第19条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③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诉竞合的选择: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后法院应当以侵权纠纷处理,不能以合同纠纷将直接责任人变更为第三人。法院以合同纠纷处理将直接责任人变更为第三人的行为,显属于程序违法(《武赞军与甘肃省民乐县园艺场、单龙财产侵权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六集))。

④原审当事人以原审法官未尽释明义务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可以不符合再审法定事由为由,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直接公告送达被告: 

A.被告参加了二审诉讼,且未提出一审程序瑕疵问题,可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仅以未收到一审法律文书为由申请再审,未提出其他法定再审事由的,经审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可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B.被告不知该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实质上剥夺了被告的二审上诉权利和二审庭审辩论权,被告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第10项的规定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应裁定再审。

⑥对于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申请再审被驳回的:

A.当事人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B.不能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⑦当事人对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六类案件)的裁定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⑧当事人对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⑨当事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原则上法院不宜作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A.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

B.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2:申请再审案件范围 回目录

要准确把握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案件以及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同时,要注意审查申请再审的裁判是否生效,是否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或者原审裁判已被再审撤销,必要时应当向原审法院核实。

——郑学林:《在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载《立案工作指导》(总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0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及申请再审管辖、效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申请再审以及事由】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对解除婚姻关系裁判文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诉答辩以及审查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审查期限、审查终结处理方式、再审审理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八十五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六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八十九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第三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申请再审主要条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2年/3个月申请再审期间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申请再审书状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十条【再审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范围】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条【管辖错误的认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十五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认定】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原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认定】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第十九条【径行裁定审查方式】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不得指令再审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13、2013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未结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依据的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中有相应再审事由的,在裁定书中引用该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序号。上述案件当事人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申请再审,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且未主张其他再审事由的,可以该情形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为由,裁定驳回;

  (2)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再审;

  (3)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裁定终结审查。

  上述案件当事人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申请再审,其主张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中有相应再审事由的,可以在裁定书中引用该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序号,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裁定驳回。


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1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先同人民检察院协商,请人民检察院收回抗诉书销案;检察院坚持抗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6.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6、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或者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3)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襄新民初字第169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襄中民终字第326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襄中民再字第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监二再终字第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1号

——民间借贷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法理提示】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裁判要旨】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11号

【裁判摘要】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而不应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本案辽宁高院发回盘锦中院重审,盘锦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贺昌并未提出上诉。此种情形下,辽宁高院二审仅审查上诉人建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关判决,符合法定程序。现王贺昌申请再审提出的再审请求,应当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王贺昌并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278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总第276期)第32-33页】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8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格兰公司主张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未举示相应证据,其回避申请不符合条件。在此情形下,即使二审未对该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因不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对回避申请未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30号

【裁判摘要】(1)再审申请期限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经过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构成新的证据的条件还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此,华森公司以其有新的证据为由,主张其申请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据此,应对华森公司申请再审中所称证据清单中第12组至15组是否为新的证据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之一的为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根据此条规定,华森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属于再审中的新的证据。理由是:第一,华森公司提供的证据12和证据13,均形成于本案诉讼之前,且为华森公司所持有,不存在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第二,证据14和证据15虽形成于本案终审判决之后,但构成新的证据的条件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这一条件,而从这两份证据的内容看,显然证据本身内容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更不能推翻本案原审判决。因此,华森公司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均不构成再审中的新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380号

【裁判摘要】(1)申请人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该判决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并开始起算申请再审期限;(2)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限的中止、中断、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本案中,友兴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该判决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而友兴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寄送申请再审材料,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友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同时,本案再审申请人为友兴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周××被羁押尚不足以妨碍友兴公司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友兴公司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应予驳回。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5民再85号

【裁判摘要】申请再审期限属于法定期间和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限,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可能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避免因生效裁判缺乏稳定性而削弱民事诉讼制度定分止争的功能。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提出再审之诉的期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属于法定期间和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申请再审期限的届满导致申请再审诉权的绝对消灭。本案中,灵杰公司至迟于2013年就发现证据原件,直至2018年10月23日才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间,对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