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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5025 次 标签: 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事由

文章摘要: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再审。
【注解1】适用法律必须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3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民申784号
【注解2】未予中止审理能否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1)再审事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法律”指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2)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
【注解3】(1)未适用人民法院内部通知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内部通知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中的一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626号;(2)未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07号
【注解4】适用法律不当(有瑕疵)但案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34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309号
【注解5】原审判决错误适用修订前司法解释但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不应启动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32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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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再审。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范围 回目录

1.法律;

2.法规;

3.司法解释。

【注解】未适用人民法院内部通知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内部通知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中的一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626号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回目录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主要是指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明显不符的:

(1)多数人认为案件性质与案由基本一致,案由应当体现案件性质;

(2)确定案件性质的的主要目的是为案件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准、准则;

(3)确定民事案件性质非常重要,没有正确的确定案件性质就没有法律的正确适用。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的:

(1)民事责任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约定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之间约定,实际上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私自创设的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就具有很高效力;

(3)判决中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适用已经失效、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的顺位规则(主要是指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顺位规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规则、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的适用规则、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则的原则、后法优于前法、作出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 

6.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③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⑥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523号

【裁判摘要】(1)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冲突判决,也可以合并审理;(2)申请再审理由之“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调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而非合并审理确有法律错误——本案本诉为侵权之诉,反诉为合同之诉,二者确实在请求权基础、证据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也不完全相同。但一审法院合并审理有其特殊背景,因为国信公司最初提起的是合同之诉,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合并审理之后,国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生变化,并追加了当事人,案件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时,本诉与反诉已合并审理,在此情况下,继续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且本诉与反诉均涉及加固工程的工程款计算等事实问题,合并审理有利于避免冲突判决,一审法院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的是调整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院是否合并审理,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82号

【裁判摘要】同案不同判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中的“法律”是指法律、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林某某、黄某某关于本案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属于“类案不同判”的主张,并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12号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701号

【裁判摘要1】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但裁判结果正确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事由——案涉《保证合同》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以前,本案第二审判决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并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已经生效,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关于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富嘉公司相关再审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审判决未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而是适用了《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在说理部分阐明了第二审法院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适用的理解,虽与《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不符,但裁判结果正确,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摘要2】在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释明后,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没有释明并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申请再审的,本着如有其他途径对原告的权利进行救济,尽可能不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以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的理念,应当驳回再审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另行依法主张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本案中,第二审判决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富嘉公司的该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富嘉公司可以就《保证合同》无效后升达股份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另行起诉。

【解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二审认为保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343号

【裁判摘要】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不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如前所述,张××提出案外人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要求,二审判决认定张跃林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时间已过法定期间,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只有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然存在瑕疵,但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309号

【裁判摘要】适用法律不当但案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综合全案处理来看,判决结果总体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原二审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488号

【裁判摘要】(1)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法院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般应指适用实体法律错误情形,并不包括其他程序违法情形,不能将第六项事由理解为其他事由的兜底事由——经查,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2020)川0704破申2号《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法院决定对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等公司实施破产预重整,但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二审法院据此对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此外,根据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所主张事实,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二审审理已经完结,其亦不能据此要求二审中止审理。再从再审事由法定化及其体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第七项至第十三项列举了程序性事由,故除涉及当事人基本诉权的情形外,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般应指适用实体法律错误情形,并不包括其他程序违法情形,不能将第六项事由理解为其他事由的兜底事由。因此,本案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认为原审不中止审理错误的主张超出了法定再审事由,不能因此启动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3号

【裁判摘要】适用法律必须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适用法律必须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因原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亚厦公司以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主张本案应予再审,本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

【裁判摘要】(1)再审事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法律”指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2)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原审不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再审事由进行再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第六项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至十三项为程序类事由。可见,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在上述法律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七项程序类事由并列的情形下,该处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内容所追求的立法价值。面对原审诉讼中可能存在的远多于上述七类事由的程序问题,法律并未一概将其作为再审事由,而是只将其中的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问题明确为再审事由。如果将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解为其后七项程序类事由的兜底条款,将导致对程序类事由的具体列举失去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的意义。因此,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应包括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对该再审事由的解释也印证了这一点。故本案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关于原审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故应予以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民申784号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未援引实体法律规定确有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无错误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事由——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有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即,适用法律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原判决未援引实体法律规定确有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无错误,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626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内部通知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中的一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关于原审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审理案件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再审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的规定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该通知针对的主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属于内部通知;且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中的一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虽未依据上述通知适用法律,但不属于适用尚未施行的法律,也不属于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和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故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07号

【裁判摘要】未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汉中市政府、汉中市旅发委认为,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指导案例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也未说明理由,法律适用错误。经查,二审法院虽然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但该实施细则并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未适用该实施细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32号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错误适用修订前司法解释但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不应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案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20年进行修正,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版)第三条的内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所吸收,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的内容并未实质性改变。因此,原审判决虽引用被修正前的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不宜因此而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