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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法定条件

更新时间:2022-09-26   浏览次数:2658 次 标签: 允许再审裁定范围 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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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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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再审人范围条件:

(1)享有申请再审权的诉讼主体必须具备再审利益: 

A.全部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当事人具备再审利益; 

B.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对于未获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具备再审利益; 

C.实体权利受到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必须通过推翻原审裁判才能得以救济的案外人应享有再审利益。 

【提示】在原审中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再审利益。 

(2)申请再审人具体范围: 

A.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败诉、部分败诉的当事人(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 

B.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如果仅仅是执行时对于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案外人主张该财产是案外人权利客体的,可以另行提起确权诉讼; 

C.享有再审利益的当事人、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3.申请再审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再审的生效裁判:

(1)必须是以通常诉讼程序,为解决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民事争议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 

(2)允许再审的四类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 

【解读】 

(1)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允许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普通程序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允许申请再审(婚姻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绝大多数的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4)再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一般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改判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A.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B.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C.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5)当事人对没有上诉、撤回上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导致的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A.在审查中应严格把握; 

B.如果法院裁定案件再审,当事人还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不服不能申请再审。 

4.申请再审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2条规定情形;

5.申请再审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6个月除斥期间:

(1)申请再审期间均为除斥期间(属于绝对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是裁判生效时间:

A.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B.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生效法律文书中债权受让人的申请再审权,我国采纳一般诉讼继承主义: 

A.限定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情形下权利义务承受人(一般继受人)具备申请再审权; 

B.其他权利义务受让人(特定继受人)应不具备申请再审权。

②当事人受让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但未在原审诉讼中提出诉讼承继申请的,不享有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953号民事裁定书《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诉讼法》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申请再审以及事由】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对解除婚姻关系裁判文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诉答辩以及审查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审查期限、审查终结处理方式、再审审理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再审中止执行以及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提出。

  第四百零五条40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2年/3个月申请再审期间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后第205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的当事人】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6、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或者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3)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7、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申请再审期限。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届满,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届满的,计算至届满之日。

  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后届满的,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但下列情形仍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1)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2)当事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3)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七)——关于再审审查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三、关于申请再审期限新规定的适用

  (一)新旧法的衔接

  关于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以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基础,具体应以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届满为标准,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经届满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受理;二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案件,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剩余申请再审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不论依据何种事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2.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

  3.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虽然超过六个月,但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受理阶段对于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标准

  关于在受理阶段如何审查申请再审期限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不必区分所依据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须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

  3.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7、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08、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法理提示】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裁判要旨】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当事人因受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深圳市即达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易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瑞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起诉同时请求诉讼保全,该保全阻却了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从而导致本案中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人民法院对原告追加的追究对方当事人违反给公司贷款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属不变期间,但只要申请再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过再审申请,此后无论是哪个法院最终受理,都应认定为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不能就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非终局性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麦盖提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以无上诉权为由驳回上诉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案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宏昌棉业公司委托金汕润和公司负责代建麦盖提县沙漠国际大酒店、沙漠公寓、建材市场、物流中心及附属工程项目。金汕润和公司又与安康兴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安康兴华公司承建金汕润和公司代建的麦盖提县宏昌建材市场工程后,因金汕润和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安康兴华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同安房产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后,同安房产公司的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作出了完全列举式规定,其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本案中,新疆高院作出的驳回上诉裁定不在上述可申请再审的裁定书之列,故同安房产公司因针对(2019)新民终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于法无据。因此,对同安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法律效力的裁定不包括按撤回起诉、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系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本案二审裁定并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

【注解】按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能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