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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更新时间:2020-11-25   浏览次数:20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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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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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的内容、份数符合要求 回目录

再审申请书是指申请再审人依据法定再审理由对原裁判声明不服,并请求推翻或者改变原裁判的诉讼文书(直接决定了审查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对象和范围,实质为在再审诉状)。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A.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B.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要求推翻或者变更原裁判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再审申请书副本份数: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其他诉讼材料齐全 回目录

1.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 

(1)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再审申请材料要求(第377、378条)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1)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A.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B.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C.具体的再审请求;

D.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2)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再审申请人基本资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2)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③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

A.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

B.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诉答辩以及审查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140、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申请再审书状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必备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对申请时提交的材料要求补充/改正】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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