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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再审

更新时间:2024-02-11   浏览次数:7933 次 标签: 【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

文章摘要:

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案外人可以对相关裁判、调解书申请再审。
【注解1】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422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已经删除;(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0条第1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3)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0条第1款、第421条规定,只留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案外人申请再审一种模式,不再保留案外人单独申请再审模式。
【注解3】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是否必须经过案外人异议程序?——(1)案外人实体异议审查程序不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必要条件;(2)认为只要生效判决(调解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即使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依据本身也必须先提出案外人异议并被驳回后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错误的。

文章摘要2:

【注解4】(1)只有在被执行人异议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才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只能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2)案外人对财产认定为赃物的刑事裁判不服所依据事实发生在刑事裁判作出之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4号
【注解5】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以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参考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津民申1951号

目录

案外人 回目录

1.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案外人可以对相关裁判、调解书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申请再审【删除】 回目录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申请再审不受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限制。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执行“标的物”是指强制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所指向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所有的并据以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财产)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体条件:案外人对原裁判、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

2.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条件: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

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条件:

(1)在裁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

(2)自知道、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

4.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条件:可以向作出原裁判、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回目录

案外人对执行裁定不服的申请再审应有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为前提。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是指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处理:

1.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1)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一)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法院裁定再审后:

A.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422条第2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B.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与原裁判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司法解释增加案外人对“调解书”可以提出异议的再审申请内容。

②案外人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中的称谓:

A.案外人应当称为“申请再审人”,原裁判/调解书中的当事人可以称为“被申请人”;

B.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审理中追加案外人的,案外人可以称为原告,对方当事人称为被告;

C.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调解过程中,可以直接称为案外人。

③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由:

A.案外人申请再审仅为撤销之诉;

B.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仅为其与原审裁判、调解书存在不可分的诉的利益、权利(不一定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

④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A.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原审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书、身份证明等;

B.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何种权利的证据。

⑤法院审查案外人申请再审:

A.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B.而不是审查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举的再审事由。 

⑥案外人只有对原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物权),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才可以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A.案外人符合撤销之诉条件的,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B.案外人不能以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错误申请再审。 

⑦案外人申请再审原因: 

A.案外人本应为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知本诉讼的存在法院又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不能行使当事人的权利,法院的判决结果损害了他的利益; 

B.当事人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致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而作出损害他人利益的判决结果。 

⑧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只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损害案外人所主张的物权利益,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才可以申请再审。 

⑨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事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检察机关以损害案外人利益为由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2:对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三种方式 回目录

①案外人异议声明: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A.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B.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②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前提是案外人异议的理由是认为执行根据即原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

A.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通过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没有强调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没有要求提出执行异议并取得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为前提;

B.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③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3: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限于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回目录

①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须符合两项条件:

A.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B.案外人不服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②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须符合两项条件:

A.案外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

B.案外人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4: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而非逾期未偿时可拍卖某项财产,不能认定为损害了案外人利益 回目录

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仅为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只是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依法拍卖某项财产,未将该项财产直接确定为执行标的物,不能认定为损害了案外人利益从而启动再审。

——《民事调解书没有将某项财产直接确定为执行标的物,案外人不能以该调解书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案外人国浩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就深圳发展银行与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权纠纷申请再审案》,载《审判监督指导》(2010年第2辑)(总第32辑)

陈其象律师提示5: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其作为案外人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就调解书的内容在本案中再行审查,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另行就调解书申请再审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7辑2011年第3辑)》(于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九民纪要解读1: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回目录

1.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其可在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未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422条规定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直接申请再审程序要件:

(1)再审申请人属于未参加原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必要共同诉讼人未能参加诉讼系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4)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应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权利,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解读2】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程序要件:

(1)再审申请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并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申请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3)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内容错误,且损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质要件)。

【解读3】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和第423条申请再审程序比较:

(1)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同:

A.前者一般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B.后者向执行法院也是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6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同:

A.前者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6个月;

B.后者从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6个月。

(3)前置程序不同:

A.前者无须前置程序;

B.后者存在前置程序,须以提出执行异议并被裁定驳回为前提。

(4)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

A.前者申请再审事由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的规定,且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系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B.后者申请再审事由不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的规定,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的情形的一种即应当再审。

【理解与适用1】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不能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规定申请再审,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615-616页

【理解与适用2】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人已经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422条申请再审,之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申请人之前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能否提出执行异议,然后申请再审?应该说,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申请再审被驳回,说明其不属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的情形,但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只是构成《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之一。如果申请人认为原生效裁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其他再审情形,则仍然有权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616页

九民纪要解读2: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 回目录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

1.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第四百二十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删除】 【案外人对相关裁判/调解书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删除】 【因案外人申请而提起再审案件的处理】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审查标准】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8.案外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而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在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3年1月7日)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为遏制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不再享有申请再审权利。据此,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载《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21.【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程序,二者在管辖法院及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上存在明显差别,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予注意:

  (1)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其可以在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该当事人未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22.【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74期)】

【裁判摘要】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裁判摘要】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权属的异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不能将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否则即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二、案外人所提的程序异议如果与其对执行标的权属主张之异议并无联系,则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与实体争议分别处理;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关系密切,直接或间接地针对同一执行标的权属问题,在其同时提出实体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合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三、被执行人单独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但如果被执行人所提异议实质是支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则对被执行人所提出的异议不应当单独审查,而应当在对案外人所提异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并解决。

·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2期(总第194期)】

裁判摘要】

1.案外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为该条适用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列明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此处所称的对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并不包括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债权这一情形。

2.尽管生效判决或执行裁定已认定公司股东应在出资不足部分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股东实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公司就已被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应首先向公司补缴出资,该补缴的出资只能用于向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而不能向个别债权人清偿。

·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与朱家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外人对生效的另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

1.以案外人身份对另案已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案外人对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具有的权利应当是物权,仅享有债权的,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2.当事人出卖城市房屋时约定房屋所占的划拨国有土地一并转让,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案外人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昆明策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申诉人为本案所涉抵押房屋的原产权人,其与本案抵押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仲裁裁决确定为无效。一、二审法院为允许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甲、翁某某、王乙、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申请法院再审,经审查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可追加其为第三人。在相关案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东之间擅自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致使案外人的股权利益受损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其进行赔偿。

·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1037号

【裁判要旨】在构成执行程序竞合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就执行房屋产生的权利冲突不宜提供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既是民事判决的执行标的,又是刑事案件退赔执行标的,且两案执行法院为不同的人民法院。在案涉房屋涉及刑民执行交叉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执行冲突,在执行冲突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径行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故进出口担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裁定驳回进出口担保公司的起诉。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在前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封,并被前述刑事判决书确认用以退赔集资参与人。此后,进出口担保公司以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的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对案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构成执行程序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关于案涉房屋产生的权利冲突,不宜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陈某某、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510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根据其异议与原判决、裁定之间的关系,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对此种诉讼应当具备的起诉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作为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有本质上的区别,应严格区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即案外人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而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执行所依据的裁判,即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如果案外人主张的民事权利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则属于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一审法院据以执行的(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南通公司对天浙公司建设的案涉老城商业广场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陈××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明确就上述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认为该调解书的基础不合法,其异议内容与该调解书有直接关联,实质上意在否定该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执行异议之诉对本案进行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业已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该项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不符合,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向当事人释明正确的法律路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鉴于陈××就(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再审申请因超过法定期限被驳回,而此情况的发生并非其自身单方面原因所致,故,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陈××可自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就该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01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是原审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是关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即依据该条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须是原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从本案再审申请人肖××等七人提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看,其主张权利的标的物虽与原判决争议的标的物有部分重合,但肖××等七人与东鑫公司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纠纷,与原判决因东鑫公司与三店农场、台商管委会之间合作开发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争议,各方主体并未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解决的也并非同一争议。肖××等七人不属于必须共同参加原审诉讼的当事人,且其在再审申请书中亦自认系对争议房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肖丽君等七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七人认为对案涉标的物享有权利,可依法另行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273号

【裁判摘要】(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必须是第三人;(2)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只能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应当具备(2013)桂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案件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林×主张自己未退出龙××与宇恒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龙××是案涉商品房的共同购买人。(2013)桂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案件审理的是宇恒公司与龙××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即使林×的主张成立,其也应是该案的诉讼标的即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与龙××共同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即林×的诉讼地位应当是该案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而非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确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了第三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救济途径。第三人撤销之诉意味着对已生效裁判的效力进行评价,打破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是对判决的终局性和稳定性的挑战。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事后救济途径,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其起诉条件被严格限定。鉴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定为“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此不宜再对“第三人”做扩大解释。对于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另行规定了救济途径,即“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前述分析,从程序条件上审查,林×并非广西高院(2013)桂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案件的第三人,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林×的起诉正确。若林×认为自己仍然是案涉商品房的共同买受人之一,可以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身份依照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718号

【裁判摘要】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挂靠公司另案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当事人——郓城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郓城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孙××。经查,本案是原告郓城公司以澳能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郓城公司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澳能公司向其给付工程款,所依据的是两者之间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并不存在孙××作为当事人一方与郓城公司共同履行案涉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问题。即便一审法院知道孙××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不等于其必须作为共同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本案中主张其权益。一审中,孙××曾向法院回答“我是实际施工人,原告郓城县建筑公司安排我来处理这个案件,但我没有委托手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便孙××是借用郓城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其与郓城公司之间内部挂靠关系,也不足以对郓城公司与澳能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产生重大影响,不属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便如郓城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孙××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也不存在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强制其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155号

【裁判摘要】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且应当考虑合同相对性原理——天池热力公司申请再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蓝天热力公司和阜康有色公司是否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本案中蓝天热力公司和阜康有色公司与华能热电公司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案涉纠纷发生在华能热电公司和天池热力公司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蓝天热力公司和阜康有色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天池热力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主张追加,现就此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4号

【裁判摘要】(1)只有在被执行人异议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才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只能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2)案外人对财产认定为赃物的刑事裁判不服所依据事实发生在刑事裁判作出之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本案执行依据焦作中院(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及(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裁定,被告人王××在建新支行有存款3000万元,为赃款,应当予以追缴。申诉人认为,刑事裁定认定的该存款在存储当日即被取走,只是存折上没有显示而已。申诉人主张的该事实为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系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因此,申诉人提出的上述主张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津民申1951号

【裁判摘要】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未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条件——津北厂作为(2016)津02民初405号利达公司诉中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认为该案民事调解书内容错误且侵害其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该案民事调解书并对该案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需首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后,案外人仍不服,认为执行行为依据的原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现(2016)津02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正在二中院执行过程中,津北厂尚未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此情况下,津北厂作为案外人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

[1].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关系研究   http://www.doc88.com/p-19015889453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