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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诉讼三阶段构造

更新时间:2020-11-25   浏览次数:19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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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诉讼三阶段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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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诉讼三阶段构造 回目录

 1.大陆法系一般将再审案件的审理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审查再审之诉是否合法; 

(2)第二阶段:审查再审之诉有无理由[中间判决]; 

(3)第三阶段:本案生效裁判的再审理阶段。 

2.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以“三阶构说”为主流观点: 

(一)第一阶段为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的审查阶段: 

(1)审查再审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乎要求; 

(2)审查再审申请是否逾越法定的再审期间; 

(3)审查申请再审的裁判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属于准予申请再审的裁判; 

(4)审查再审理由是否属于法定理由;

(5)审查申请再审人是否适格(是否为确定裁判既判力主观范围拘束的当事人); 

(6)审查提起再审之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法院,对该案有无再审管辖权。 

(二)第二阶段为再审诉讼有无法定再审事由的审查阶段:审查范围仅限于法定的再审理由,不审查再审的对象即生效裁判有无错误。 

(三)第三阶段为本案生效裁判的再次审理阶段。 

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 回目录

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包括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和再审申请是否具备再审事由两个审查阶段。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我国2007年民事再审制度立法修改主要内容: 

A.申请再审管辖法院“上提一级”,尽力消除选择性管辖的弊端; 

B.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申请再审事由(15项法定事由),指引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 

C.明确规定了审查期限(审查作出裁定的期限为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 

D.明确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要求以裁定结案,实现审查结果的法定化。

②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修订主要内容:

A.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定再审事由:删除了错误管辖再审事由、程序性再审事由的兜底性条款;将法院未依申请调取证据的再审事由做了缩减性修改:将其限定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B.调整再审管辖制度: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基本原则;对于发生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双方是公民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C.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从2年缩短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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