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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受理程序

更新时间:2021-05-26   浏览次数:2791 次 标签: 申请再审

文章摘要:

申请再审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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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其他材料审查  回目录

1.应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1)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

【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①申请再审的对象符合法定要求:只有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才能对其申请再审;

②申请再审的主体适格:申请再审人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

③申请再审事由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的事由以及第201条规定;

④申请再审人提出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提出;

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材料齐备。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审查申请再审材料是否齐备、是否需要补正。

申请再审材料符合要求且符合受理条件处理:应当在5日内 回目录

1.向申请再审人发送(非送达)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2.向对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发送(非送达):

(1)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副本;

(3)送达地址确认书。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方式 回目录

1.书面审查: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面材料后径行裁定。

(1)对于再审事由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的,可以不经调卷径行裁定驳回;

(2)部分根据原审裁判和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可以作出准确判断 的再审事由,没有必要调卷。

2.审阅原卷宗:对于单纯审查书面材料不能确定的再审事由,应当调取原审卷宗进行审查。

3.询问当事人: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4.听证。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裁定 回目录

1.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由合议庭署名;

2.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由院长书面(同时中止执行原审判决);

3.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裁定:由合议庭署名;

4.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由合议庭署名;

5.终结审查程序的裁定:由合议庭署名。

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回目录

1.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应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2.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再审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②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

A.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

B.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③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④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

A.应告知申请再审人;

B.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诉答辩以及审查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审查再审期间检察院抗诉的处理】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后第211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之七:张某某诉银川世茂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672号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并非仅指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了协商后确定的执行义务,亦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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