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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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回目录
1.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1)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并判决的行为,显属程序违法[《新疆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租赁合同垫付款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六集)]:
(2)所作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
(1)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不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
(2)所作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3.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再审开庭审理原则 回目录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无论是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原则上都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进行审理)。
再审开庭审理例外 回目录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属于法院依法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1)生效裁判由二审法院作出再审案件;
(2)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
2.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表达意见;
3.双方当事人均书面表示同意不开庭审理的:
(1)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非仅一方同意)不开庭;
(2)且当事人必须书面表示同意。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3条规定:
(1)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3)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再审案件诉辩顺序 回目录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
(1)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2)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2.因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
(1)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2)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
(3)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3.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4条规定,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1)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A.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B.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2)因抗诉再审的: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A.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B.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
C.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3)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A.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B.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4)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
A.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
B.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再审审理范围 回目录
1.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在申请再审人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审理(当事人基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诉讼关系所形成的具体诉讼请求范围)。
(2)因抗诉裁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
2.对再审审理范围限制:
(1)再审审理范围受当事人原审诉请限制原则: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2)再审审理范围受当事人原审诉请限制原则例外情形:
A.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B.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
(3)对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5条规定:
(1)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A.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B.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应当一并审理:
A.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B.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回目录
1.申请再审人:
(1)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
A.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B.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2.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
(1)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2)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3.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 回目录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1)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处理撤回起诉的方式、效力: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申请再审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诉讼前,必须对原生效判决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昆明市鑫欣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瑾典当纠纷再审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1)原生效判决没有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准许其撤回再审请求;
(2)如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撤回再审请求。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第410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
(1)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A.法院可以准许;
B.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2)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6条) 回目录
1.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1)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法院准许的;
(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3)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4)有本解释第402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情形的(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2.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3.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5条规定,再审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②再审期间,发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当事人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审查。
③因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案件,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可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第四百零六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本解释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再审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开庭审理再审案件诉辩顺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再审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按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再审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经典案例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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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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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不能再提再审——执行和解协议在实体意义上,一旦履行完毕即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存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再审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如何处理
【法理提示】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已经无权对原判决进行监督,只能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即使原判决实体上确有错误,原来的判决已经被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所替代,在本质上这不属于审判阶段解决的问题,应属于执行环节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应在执行环节寻求救济。
【裁判要旨】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该问题,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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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9期(总第155期)】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再审利益法律程序之保护
【裁判要旨】申请再审人不享有再审利益、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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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总121期)】
【裁判摘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裁判要旨】调解书涉及案外人抵押房产处分不构成再审条件——生效调解书虽然涉及案外人享有抵押权的不动产处分,但案外人基于抵押权的追及力可向抵押物最终受让人追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前述生效调解书进行再审,并对抵押权作出处理,超出了原审范围。
【裁判意见】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基于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而言,由于原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原审裁判的基础,以符合再审程序纠正原审裁判不合法和不正当的目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以原案件的诉讼标的为限,否则,即背离再审的目的和功能。
【裁判要旨】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在原审诉讼请求之内。黄桃华在再审中提出返还股权的请求与其在原审中确认的要求李绍彬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不符;李绍彬在再审中提出黄桃华应返还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主张已经超出了原审反诉诉讼请求,且其未申请再审,对黄桃华和李绍彬超出本案再审审理范围的请求不予审理,当事人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
【裁判要旨】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因为不同的诉讼原因进入诉讼程序,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进而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能背离特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之七:张某某诉银川世茂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672号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并非仅指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了协商后确定的执行义务,亦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