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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判

更新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3057 次 标签: 再审判决 再审裁定

文章摘要:

【目录】再审后维持原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8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再审裁定发回重审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再审部分调解的判决确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2条)

文章摘要2:

目录

再审后维持原裁判 回目录

1.正确裁判的维持:

(1)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瑕疵裁判的维持:原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1)瑕疵是指小的错误、不足:不属于文字性错误,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救济;

(2)有瑕疵的部分限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非裁判结果问题;

(3)瑕疵判决的结果可以维持,但对其中存在问题再审判决必须予以纠正;

(4)瑕疵裁判的效力起算时间仍然应当从原生效时间开始计算。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7条第1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3.应当维持原生效裁判,不予改判情形:

(1)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生效裁判结果基本公正的;

(2)原裁判虽然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7项至第10项以及第13项规定的情形,原裁判程序存在瑕疵,但未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没有影响原裁判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且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3)原裁判虽然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以及第12项规定的情形,但经过再审重新收集、补充、审核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相比并无重大变化,不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实体处理结果的;

(4)案件定性不准或不当或原裁判实体处理结果虽有错误,但再审时已不具备改判条件的,对定性问题纠正或者对原裁判的错误应作相应补救后,原裁判结果仍然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5)对当事人的数个相关联请求或事项,原生效裁判应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或可以用其他方法补救而不必进行再审改判的;

(6)原生效裁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准确或多引、错引、漏引法条等情况,经再审审理认定,原裁判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的;

(7)原生效裁判结果的误差属于法官依法自由裁量权处理的幅度范围之内的,无改判价值;

(8)生效裁判对案件的定性、主次责任的界定并无不当,只是对责任分担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改判 回目录

再审审理中除了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发回重审的情形外,在原审裁判存在其他错误的情况下,均应由进行再审审理的法院直接改判。

1.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2.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法院应予改判。 

3.应予改判情形:

(1)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实体处理结果确有错误的,法院应予改判:突出强调新的证据的性质足以推翻原裁判。

(2)因原裁判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3、4项规定的情形而启动再审后,经再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或者有误,且导致实体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A.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的证据缺乏;

B.原裁判中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缺乏;

C.原裁判中证明案件性质的证据缺乏;

D.原裁判中证明主体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缺乏;

E.原裁判中确定民事责任的证据缺乏。

(3)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错判的,应当依法改判:

A.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B.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的;

C.适用法律违反了溯及力的规定的;

D.适用已失效、尚未施行的法律、法规的;

E.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F.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4)原二审作出裁判具备《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7、8、9、10、13项规定的情形而启动再审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且导致其实体处理结果错误的,应依法改判。

(5)原二审作出裁判具备《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规定的情形而启动再审后,应当依法改判;或因原裁判具备《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而启动再审后,经再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且导致其实体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 回目录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1.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以“原审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为条件。

(1)即使在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再审法院仍应当以自行改判为原则;

(2)再审案件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应当符合发回重审便于查其事实/化解纠纷的条件。

2.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1)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

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8条) 回目录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回目录

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1.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1)调解违法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2.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不得上诉):

(1)适用条件:

A.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

B.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裁定书主文有两项内容:

A.驳回再审申请;

B.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9条规定,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A.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B.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2)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

A.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B.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申请再审人、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

A.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支持;

B.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对于不能导致再审改判的“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新的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更有理由要求提出“新的证据”一方当事人予以补偿(举重以明轻)。 

陈其象律师提示2:再审裁定发回重审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回目录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②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④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3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7条第2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陈其象律师提示4:再审部分调解的判决确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2条) 回目录

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

①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

②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申请再审以及事由】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百零八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百一十二条 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再审维持原裁判】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三十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适用改判/发回重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十九条【再审新的证据处理及原审未及时举证的责任承担】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调解书提起再审的处理】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一、关于再审程序中适用裁定或决定处理的几个问题

  因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视情形分别处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原裁定:

  (1)原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

  (2)原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3)原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且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应予撤销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刑事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其他发回重审的情形。

  3.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

  (2)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的;

  (3)当事人双方约定仲裁而一方直接诉至法院,对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且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但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除外;

  (4)诉讼主体错误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4.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2)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3)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5)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当庭质证的;

  (6)民事诉讼的原判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调解不成的;

  (7)其他发回重审的情形。

  5.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但确有必须改判的错误的,应当裁定提审,改判后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下级人民法院以驳回通知书复查结案的,或者以驳回起诉再审结案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指令再审。

  二、关于再审程序中适用判决处理的几个问题

  再审案件的改判必须慎重,既要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严肃性,又要准确纠正符合法定改判条件且必须纠正的生效判决。

  6.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

  (1)原判定性明显错误的

  刑事案件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错判的;

  刑事案件此罪与彼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的;

  民事案件确定案由错误、认定合同效力错误、认定责任错误导致错判的;

  行政案件行政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导致错判的。

  (2)违反法定责任种类和责任标准的

  民事案件错判承担民事责任形式、错划承担民事责任致显失公正的;

  行政案件违反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导致错判的。

  (3)原判主文在数量方面确有错误且不属裁定补救范围的

  刑事案件刑期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民事案件执行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行政案件处罚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4)调解案件严重违反自愿原则或者法律规定的

  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附带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协议严重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的。

  (5)其他应当改判的情形。

  7.符合下列情形的,一般不予改判:

  (1)原判文书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疏漏,但原判文书主文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

  (2)原判结果的误差在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的;

  (3)原判定性有部分错误,但即使定性问题纠正后,原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4)原判有漏证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原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5)原判应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6)原判有错误,但可以用其他方法补救,而不必进行再审改判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13民申14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经本院二审作出(2009)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后,经当事人申请本院裁定进入再审,本院作出(2017)粤13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发回重审,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7)粤1302民初11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二审作出(2019)粤13民终2949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潘××对(2019)粤13民终294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19)粤13民终2949号是经再审程序处理的再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潘××对再审判决(2019)粤13民终2949号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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