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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2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0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42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合同变更)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中标合同备案后,又签订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变更行为无效,当事人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26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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