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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被执行主体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再审?

更新时间:2016-07-06   浏览次数:33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
我们认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至第214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其中没有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本案中,销售公司不是执行依据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判决书提出再审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但也没有规定案外人的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可由审判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对在执行程序中受判决既判力扩张所及而承担义务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后,其因该案审理没有得到通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案先前被审理,因而未能参与诉讼,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又有证据支持的,执行机构应暂缓执行,依据《意见》第258条以及《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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