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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伙同其亲属处分肇事车辆,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裁定非法占有车款的被执行人亲属交出车款用以偿还被执行人债务的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02-03   浏览次数:19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伙同其亲属处分肇事车辆,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裁定非法占有车款的被执行人亲属交出车款用以偿还被执行人债务的问题的答复(2001年2月22日 [2000]执他字第26号)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伙同其亲属处分肇事车辆,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裁定非法占有车款的被执行人亲属交出车款用以偿还被执行人债务的问题的答复

2001年2月22日  [2000]执他字第26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青法执字第1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98]青刑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如确实查明被执行人为逃避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伙同其亲属处分肇事车辆,并虚构与其亲属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卖车款分给其亲属非法占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非法占有车款的被执行人亲属交出车款,用以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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