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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执行原则、执行当事人、执行对象

更新时间:2022-12-23   浏览次数:13310 次 标签: 豁免执行 执行委托代理人 车辆登记 养老金 住房公积金 借用账户 安置房认购权 第三者责任险 设立公司临时账户 确认类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执行原则 执行当事人 执行对象 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 执行实施类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 黄金交易席位

文章摘要:

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定的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法定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以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措施强制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完成其义务的活动。

文章摘要2:

【问题】(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在执行程序中代理人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中是否具有代理权?(2)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3)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执行?(4)借用账户如何认定账内资金归属?(5)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6)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认购权能否被强制执行?(7)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可否提取并直接给申请执行人?(8)执行中如何认定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权属?(9)被执行人缴纳至拟设立公司临时账户资金能否强制执行?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定的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法定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民事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以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措施强制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完成其义务的活动。

执行特点 回目录

1.执行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强制执行是执行的根本特点);

2.执行是依法进行;

3.执行包括法院、当事人、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提示】

①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审判保障、执行是实现法律文书的保证。

②执行是实现法律文书、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行为。

执行原则 回目录

执行原则是指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和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与个人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有关活动的基本行为规则。

1.依法执行原则:依法执行的原则是指民事执行作为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和权利人借以实现其民事权利、义务人被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必须依法定方式开始;

(3)执行必须依法定程序、方式进行。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标的(执行对象)有限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必须针对法律允许的对象进行而不能超越范围。

(1)执行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不包括人身)。

(2)对财产的执行有一定范围。

【解读】对义务人以下财产不能予以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未被宣告破产情形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

(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等。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1)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A.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

B.被执行人可通过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来减少或者延缓其履行义务;

C.采取执行措施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企业维持其正常生的设备与厂房、被执行国家机关进行正常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等;

D.采取特定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到场,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贱价出售。

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措施,又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并且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院在进行执行中必要时应当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

执行前提条件 回目录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且义务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当事人 回目录

1.申请人:

(1)申请人是指提出申请的权利人(胜诉一方);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2.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是指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败诉一方);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债务人(被执行人)。

3.执行委托代理人规定:

(1)被执行人能否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行为能力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委托代理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程序中的代理人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被执行人能否委托代理人?)。

(2)民事诉讼中有关涉外委托认证手续适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属广义的诉讼程序范畴,《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关于外国企业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认证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亦应予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他字第5号《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与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执行异议案》,载《执行工作指导》2010年第2辑)。

(3)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解读】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1)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2)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执行和解;(3)委托代理人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

(4)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在执行程序中代理人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中是否具有代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解读】执行当事人类型:(1)有限公司;(2)信托公司;(3)期货交易所;(4)证券公司营业部;(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6)企业法人分支机构;(7)金融机构分支机构;(8)人民银行分支机构;(9)乡镇企业;(10)改制企业;(11)合伙企业;(12)个体工商户;(13)个人独资企业;(14)非法金融机构;(15)被撤销登记的合伙;(16)被撤销登记的公司;(17)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18)党政军机关开办的企业;(19)改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20)出版单位;(21)事业单位;(22)社会团体;(23)街道办事处;(24)民办非企业单位;(25)工商联与总商会;(26)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执行对象 回目录

1.被执行人之妻以他人名义在银行的存款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属可执行财产(北京富臣发展总公司诉宋悦借款纠纷案)。

2.符合《信托法》规定情形的信托财产免予强制执行: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信托财产除《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4种情形外,免予强制执行。

3.执行中拍卖、变卖的买受人虽是在强制执行中受让财产,但其不能支付余款的行为尚不能引起被强制执行的后果,对债权人只能通过执行法院再行组织的拍卖、变卖活动予以救济(对购买股权所拖欠的余款是否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不受理确认类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的强制执行(包括颁发许可证照的决定、开除某一学生学籍的决定以及行政确认行为等)。

陈其象律师提示: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主要修改内容 回目录

①对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的欺诈、胁迫行为而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新增加了救济途径,赋予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权利;

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

③修改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之情形基本统一;

④修改执行通知制度,赋予执行员更大的立即执行的裁量权;

⑤扩大了被执行人金融资产的范围;

⑥确立了执行财产“拍卖优先”原则及法院自行拍卖、变卖执行财产。

问题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在执行程序中代理人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中是否具有代理权? 回目录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问题2: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回目录

答:第三人对被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能证明其系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权人的,该机动车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

问题3: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执行? 回目录

答:离退休人员其他财产不足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其离退休金扣除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可作为被执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规定: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问题4:借用账户如何认定账内资金归属? 回目录

【观点1】当事人通过签订账户借用协议,导致名义存款人与实际存款人不一致时,如名义存款人的债权人主张将该账户内资金作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按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户内资金归属——《丙公司与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上诉案——借用账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

【观点2】·借用他人身份证开银行账户的存款归属

【观点3】公款私存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私人账户内存款性质确为公款,则不能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已经通过其他账户或以其他形式交清此笔公款,且其不能举证明被执行账户内存款另属他人所有时,应当视为被执行账户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并予以执行——《张兆茹等与农商银行小王庄支行执行异议案

【观点4】被执行单位将单位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规避执行的认定与处理: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公款私存的方式转移财产是规避执行的常见手段。准确识别和界定公款私存是打击此类规避执行行为的关键。规避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应由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的初步事实,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则承担行为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必要时,法院应依职权调查。调查手段方面,应重点审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往来,涉嫌的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来源、数额、流量、去向,必要时可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强制审计,以去伪存真,准确认定——《钱道仙等新沂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问题5: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回目录

答: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详见《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

问题6: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认购权能否被强制执行? 回目录

答:城市房屋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取得拆迁安置房的认购资权,可以转让,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作为查封、拍卖的对象,对于尚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不能查封。

——《周泽深等与吴松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

问题7: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可否提取并直接给申请执行人? 回目录

答:法院可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依法协助法院就第三者责任险应得赔偿款直接向受害人或受益人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

问题8:执行中如何认定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权属? 回目录

答: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中的使用单位并非一定是产权所有者(《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5条规定)。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但其权属认定并不能单纯地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进行认定,而应当以其所附建筑物的权属作为认定原则,以其他权属证明作为例外。在执行拍卖建筑物过程中,案外人对所拍卖建筑物的电梯权属提出异议时,亦应根据此原则进行审查处理。

——《深圳市凯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问题9:被执行人缴纳至拟设立公司临时账户资金能否强制执行? 回目录

答:公司设立中至正式成立期间,投资人将资金缴纳至设立中公司开设的临时账户上,该笔资金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该笔资金可作为被执行人财产,司法机关有权对负有义务的投资人财产扣划措施。

——《建湖隆昌纺织有限公司对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张启宏在该公司设立中投资的异议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0修正)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7.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8.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22.20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将第22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旧)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将第2条修改为: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2.将第3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四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6条调整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或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4.将第8条修改为: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执行机构的改革必须强化裁判职能,确保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我院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关于“筹行建执行工作管理机构,一定要科学、合理、十分慎重”,保留执行庭,以“履行一定裁判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职能”等要求,应当继续落实。我们认为,在强化裁判职能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裁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机制。目前可以考虑由一部分有审判职称的执行人员主要从事裁判事项,其他执行人员主要从事执行事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的执行局内设了三个处级单位,有两个行使裁判权的执行庭,包括执行局长、副局长在内的执行法官统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有力地强化了执行机构的裁判职能,值得各高级人民法院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被执行人以特别授权为由要求执行人员找其代理人协商执行事宜

  (一) 应当从有利于执行考虑,决定是否与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联系;

  (二) 确有必要与被执行人本人联系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推托。


《信托法》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铁路局申请执行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债侵权纠纷的请关示答复

【摘要】行政托管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危害证券市场稳定,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证券公司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托管人、被托管人、托管事项等相关问题所作出的《托管公告》是行政管理行为的一部分。行政托管决定及《托管公告》发布,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论该执行行为是在《托管公告》发布之前或之后实施的,均不受其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摘要】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富臣发展总公司诉宋悦借款纠纷案

【提示】被执行人之妻以他人名义在银行的存款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属可执行财产。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总第240期)】

【裁判摘要】

一、豁免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豁免执行,学校应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负担其债务。

二、债权实现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影响社会公益设施的使用。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实际使用。

·张某某诉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1执异430号

【裁判摘要】黄金交易席位可以强制执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取得会员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同时缴纳相应的会费;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自动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普通会员向交易所按每年3万元人民币/席位缴纳交易席位使用费后可申请增加交易席位;经批准,普通会员的会员资格可以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交易席位是交易的通道,停止交易席位使用的后果是停止会员的交易活动。交易席位的所有权属于黄金交易所,会员因支付交易席位使用费而获得交易席位的使用权。交易席位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体现于使用权上。拥有会员资格是取得交易席位的前提,交易席位依附于会员资格,与会员资格同属于无形财产,可随会员资格转让而转让,亦可以在会员之间进行转让。因此,黄金交易席位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决定了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虽未直接规定,但与之相类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依法可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均有明确的规定,从保护和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可依法律精神和类比制度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参照上述规定,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西安一得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及西安一得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全部交易席位及相关权利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06号

【裁判摘要】法院查封不动产对应拆迁补偿款系受查封特定款项,在该特定款项为被执行人、案外人非法转移时法院有权循款项走向予以追及——本案中,为执行诚隆公司的债权,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长春中心库的财产本是该单位的土地和房屋,为特定的不动产,并非作为种类物的货币,仅是因为政府行政拆迁,政府承诺担保将解封的土地、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存入法院账户,才导致查封的土地、房屋转化成拆迁补偿款,故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款应属查封物的“替代物”或者“赔偿款”。……因案涉拆迁补偿款系受查封、冻结的特定款项,在该特定款项为被执行人、案外人非法移转的情况下,允许人民法院循款项的走向予以追及,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据此,本案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认长春中院(2013)长执字第137号案件中冻结的收储公司6541账户内存款1100万元为长春中心库的拆迁补偿款,许可在该存款1100万元范围内予以执行,并无不当。

参考资料

[1].  论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http://www.docin.com/p-399281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