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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执异字第32号;(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

更新时间:2023-06-20   浏览次数:45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仅规定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且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对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按照股东代表诉讼之立法目的,执行程序亦应遵循其制度原理,在股东代表诉讼在获得胜诉后作为原告之股东可以申请启动强制执行,享有作为申请执行人之法定权利,实际接收胜诉权益除外。
【裁判规则】股东代表人诉讼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作为原告的股东可以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享有作为申请执行人之法定权利。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以其他债权债务进行自动抵销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1)深中法执异字第32号;(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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