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区××××公司持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已由其上级单位无偿划拨给第三方进而追加被执行人上级单位与接受财产的第三方为被执行人案
更新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29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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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上级机关协助下级单位转移被执行人财产,属于协助被执行人抽逃资金行为,虽其未接受该财产,但抽逃行为已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规定的精神,上级机关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