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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一)

更新时间:2015-12-29   浏览次数:21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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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一)(2002年4月23日 苏高法[2002]150号)

文章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一)

2002年4月23日 苏高法[2002]150号

    为了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障民事审判公正、高效,现将《规定》施行中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目录

一、关于第八条第二款的适用 回目录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表示承认也不否认的,审判人员应当以简明、规范的语言概括该项事实,明确告知其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法律后果,并询问其态度。

    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另一方当事人仍然保持沉默的,即可视为其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审判人员所作的说明、询问及认定均应以笔录的形式记录在卷。

二、关于第十三条的适用 回目录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三、关于第十九条的适用 回目录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不予准许的决定申请复议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

四、关于第二十五条的适用 回目录

    鉴定程序的启动,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指令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该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费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五、关于第三十二条的适用 回目录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能视为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承认。

六、关于第三十三条的适用 回目录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须知,并将卷宗材料移送审判庭。

    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应当在收到卷宗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期限、证据交换的日期以及预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被告的答辩期间应计算在内。

    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七、关于第三十五条的适用 回目录

    一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一致的,应当当庭或者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告知原告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给予被告答辩期,但被告自愿放弃的除外。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均认为不需要的,可以不再指定。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告知错误致使裁判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八、关于第三十六条的适用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致使证据交换或者开庭时间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九、关于第三十九条的适用 回目录

    证据交换应当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主持。

    审判人员不得一人组织证据交换。书记员不得主持证据交换。

十、关于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 回目录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送书面通知,指定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

十一、关于第四十六条的适用 回目录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援引《规定》第四十六条作出处理,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

    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改判或者再审增加的合理费用及扩大的直接损失的,一般应当随案件一并处理。

十二、关于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 回目录

     人民法院应当将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交与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或者庭审时出示并质证。当事人不愿出示的,如该证据证明的事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出示。

十三、关于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适用 回目录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可以参照各省辖市规定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计算。误工费,可以按照各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日平均收入标准计算。

十四、关于第六十一条的适用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可以旁听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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