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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

更新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5295 次 标签: 刑事涉财产部分 执行管辖权 提级管辖 应诉管辖 默示管辖

文章摘要:

执行管辖是指确定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权限与分工,即生效的法律文书由哪一个法院负责执行。

文章摘要2:

【注解1】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2个:(1)一审法院;(2)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注解2】(1)当事人不能约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2)当事人可以选择两个管辖连接点之一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
【注解3】执行程序不适用应诉管辖|《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规定只适用与诉讼一审程序,并非一般原则,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应诉管辖须同时满足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答辩两个条件,仅适用于审判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于法无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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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执行管辖是指确定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权限与分工,即生效的法律文书由哪一个法院负责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执行 回目录

由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非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未明确具体认定标准)法院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1)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由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2条第1款)。

(2)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由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2条第1款)。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者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 

A.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B.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C.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应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不能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D.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裁定由审判庭还是执行庭作出没有明确规定。

(5)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全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A.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B.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2.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 回目录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非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1.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2条第1款)。

2.仲裁裁决书:

(1)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具有强制执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A.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

B.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4.法院制作调解书等。

【解读】“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区别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1)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的存放地点;

(2)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存放地点。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回目录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管辖只能作出单一选择;

(2)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执行管辖选择权。

2.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具有执行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2)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

A.应当撤销案件;

B.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执行管辖异议 回目录

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的制度。

1.当事人是提出管辖权异议合格主体:

(1)被执行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申请执行人不享有管辖权异议权利。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管辖权争议 回目录

1.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回目录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1.仅限于下级法院将管辖权移至上级法院;

2.仅限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3.仅限于因特殊需要由上级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移送管辖 回目录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经受理的执行案件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1.移送执行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1)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2)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没有执行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执行管辖权;

(4)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能再移送。

2.不得移送管辖情形: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区域变更后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各级法院负责执行案件 回目录

1.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案件:

(1)由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案件;

(2)二审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6)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7)上级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2.中级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案件: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高级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4)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5)上级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6)专利纠纷案件的执行由省会所在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受理。

3.高级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案件: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最高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是否需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证明材料 回目录

①申请执行人向第一审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执行的,不需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陈其象律师提示2:执行管辖竞合 回目录

①后立案法院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前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并移交已经控制的财产(立案后发现的)。

②申请执行人在向主债务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无执行管辖权(《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三亚圆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陈其象律师提示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不能被认为是上市公司的财产所在地之一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不能被认为是上市公司的财产所在地之一[《中华乐业有限公司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执行案——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载江必新主编:《执行工作指导》2011年第3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0)执监字第16号函本院认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

证券登记结算地实际上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股票进行记载、对实物证券进行存放以及对证券买卖数量进行结算的地点;

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所在地应当是该股票的发行公司的住所地,而不是股票的托管地。

陈其象律师提示4: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均由审判庭负责执行 回目录

①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由民事审判庭执行;

②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5:人民法庭审结案件执行 回目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A.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B.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a.复杂、疑难案件;b.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改进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难度较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以及人员装备难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对可以当庭执结以及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诉讼群众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构建直接执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提高执行效率。”

陈其象律师提示6: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回目录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7: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回目录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8: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书、刑事裁判书中的财产部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 回目录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A.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

B.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2条规定: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②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括性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调解书的执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外仲裁裁定保全】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2.将第3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11.改进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难度较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以及人员装备难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对可以当庭执结以及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诉讼群众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构建直接执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提高执行效率。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10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11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12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14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15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十二)执行工作办公室

  1.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2.办理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4.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5.组织全国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管辖】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前款所称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指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

  第十四条 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107.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 

  108.申请执行与海事纠纷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解读】(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只能有第一审法院执行,不能直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2)第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执行。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四百四十一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第四百四十三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三)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四百四十五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七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依法可以向该基层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依法可以向该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依法向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五、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向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裁定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六、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新疆两地法院执行四川达钢公司争议协调案的处理函

【要旨】不同判决指向同一笔款,应按最终权利人确定管辖:同一被执行款项作为两地两份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共同指向的特定债务,应由最终权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摘要】本院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

【解读】(1)不能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股权)所在地获得执行管辖权;(2)应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股权财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 

【摘要】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公证机关也无权确认当事人约定执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4、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5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备注:应以《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的“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三亚圆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提示】申请执行人在向主债务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无执行管辖权。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总第239期)】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一、《中华热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做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

二、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个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三、民事诉讼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现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四、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何元义与祝国蓉、张俊文、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摘要】因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属于财产权的范围,具有可转让性及可代为清偿的特性,故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及被执行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被执行人眉山远兴公司依据《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38号大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对雅安雨城公司享有的债权,被执行人眉山远兴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为本案被执行的财产及执行标的之一。本案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执行法院可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雅安雨城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如第三人雅安雨城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据此,被执行人眉山远兴公司对其享有债权的第三人雅安雨城公司住所地,可视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提示】银行账户内存款可以作为执行管辖法院选择的连接点。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连云港中院系执行扣划华实公司连云港连云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山路支行帐户内存款,因华实公司连云港连云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该财产属于华实公司所有,且该被执行的财产在连云港市地域范围内,故连云港中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

·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提示】对指定管辖不服不得通过异议或者复议进行救济。

【裁判摘要】

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对本院或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执行。指定执行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出于方便执行、利于执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等目的,结合辖区内工作整体部署而做出的决定,体现了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的执行监督权。在指定执行中,被指定法院是依据上级法院的指定获得管辖权。而管辖权异议则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该法院的管辖权不服提出的异议。因此,当事人对指定执行不服的,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范围,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冻结等各类执行措施,执行的顺序、期间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其他行为。而指定执行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一种执行监督和管理行为,既不是具体的执行措施,也不是具体的执行程序,因此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执行行为的范围,当事人对指定执行不服的,也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过案外人异议的,再就同一执行标的在同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提出提议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1】案外人于保全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性质上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之案外人异议,均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适用法律与审查程序完全一致。保变公司于保全程序中向石家庄中院所提“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请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与该公司于执行程序中向河北高院所提异议请求完全一致,均属于对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其他案件当事人亦完全一致,前后两次异议申请争议标的完全重合。因此,在石家庄中院已审理并驳回保变公司案外人异议后,河北高院不能再次审查该公司异议申请。

【裁判摘要2】案外人异议裁定作出后,如变更执行法院,案外人可以向现阶段的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石家庄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案外人异议裁定之时,河北高院尚未对中信石家庄分行与天威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提级管辖,石家庄中院所作案外人异议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并无不当。河北高院提级管辖之后,本案保全法院已转为河北高院。保变公司如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定,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与裁定书的提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高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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