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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青民一(民)初字第2392号;(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01号

更新时间:2023-05-14   浏览次数:56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同一债权双重让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债权让与系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债务人不具有处分债权让与的主体资格,债务人一旦得到通知,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双重让与中,成立在先的第一份让与合同生效,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获得清偿的请求权。第二份让与合同系原债权人做出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第二份让与合同的受让人先行获得了清偿,亦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
【案号】(2007)青民一(民)初字第2392号;(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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