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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中民初字第08915号;(2011)高民终字第853号

更新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4848 次 标签: 企业破产 补缴出资 破产财产 个别清偿

文章摘要: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破产情况下的破产债权确认
【裁判要旨】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与债权人的实体利益密切相关。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即使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只要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其财产权益应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享有,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而不能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
【案号】(2010)二中民初字第08915号;(2011)高民终字第853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