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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拐执复字第7号

更新时间:2023-01-07   浏览次数:34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对保全债权未提起复议之第三人在执行时所提异议不予审查
【裁判要旨】在诉讼中,法院针对被告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可予以财产保全。第三人如果就保全未及时提起复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不必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寸直接裁定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到期债务,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该第三人如提起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案号】执行:(2013)拐执复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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