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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进出口公司债务纠纷执行案

更新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24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1)国有独资公司产权和管理关系调整并未发生资产合并或混同,变更后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依据产权关系实施管理,对这种管理权限的划分,只是主管单位的变化,无论划转前后被划转单位的债务都不应由其主管单位承担。(2)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非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承接,无论划转前后被划转的单位债务都不应由其主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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