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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持股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作为人格混同依据——非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只有在人格混同情形,才能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其他公司对本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6-01-02   浏览次数:4120 次 标签: 公司人格混同 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非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只有在构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才能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其他公司对本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