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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法院

更新时间:2024-03-04   浏览次数:2642 次 标签: 指定执行 提级执行 消极执行

文章摘要:

变更执行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是针对消极执行赋予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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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是针对消极执行赋予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主体 回目录

1.只能是申请执行人:包括执行过程中被依法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法院、其他组织;

2.不能是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

申请变更执行条件 回目录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非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

1.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未执行完结、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未执行):“未执行”主要是指“未依法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或“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

2.执行中不计入6个月期间范围:

(1)公告期间;

(2)鉴定评估期间;

(3)管辖争议处理期间;

(4)执行争议协调期间;

(5)暂缓执行期间;

(6)中止执行期间。

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回目录

1.申请执行人只能向执行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越级申请变更执行。

2.上一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督促执行令)、决定由本院执行(裁定提级执行)、指令本辖区内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执行(裁定指定执行):

(1)督促执行:上一级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A.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B.应当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指令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2)变更执行(更换执行法院):上一级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指令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法院。

A.提级执行:决定由本院执行;

B.指令执行: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执行。 

陈其象师提示 回目录

当事人针对消极执行,有权采取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26条)、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两种不同救济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6.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7.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7.15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107.63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29.71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132.7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6.78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1、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十四、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

  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立案办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50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尽快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范畴,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督促执行程序予以救济。

【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能否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分析如下:《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与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赋予了执行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中,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规定,其异议事由主要包括执行法院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法定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可以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而第二百二十六条是对于督促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督促事由是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怠于执行。本案中,东源公司对于执行法院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并未提出异议,而是认为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执行法院尽快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本案执行完毕。从其主张来看,应适用督促执行程序予以救济。另外,从救济方式来看,执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启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后,认定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采取裁定撤销或更正的方式进行纠错。上一级法院依照第二百二十六条启动督促执行程序的,认定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的情形,可采取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指令执行的方式进行监督。本案中,东源公司的诉求是尽快执行,并无撤销或更正的具体对象,通过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才是正当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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