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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2)甬仑执异初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44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车辆登记人是否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审查认定
【裁判要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在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25号回复,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
【案件索引】执行异议: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2)甬仑执异初字第1号(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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