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2009)乌中民四初字第5号;(2009)新民一终字第160号;(2010)民申字第1653号

更新时间:2022-12-22   浏览次数:4541 次 标签: 执行和解协议 可诉性

文章摘要:

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未涉及或不能恢复执行的部分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新协议,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在无法恢复执行原判文书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进而起诉主张权利。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进行了变更或者补充约定,权利人据此就原判文书未涉及的部分另诉主张权利的,由于诉的标的不同,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
【案号】(2009)乌中民四初字第5号;(2009)新民一终字第160号;(2010)民申字第1653号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