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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淮渔民初字第0385号;(2012)淮中民终字第0841号

更新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48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权利人免除部分连带责任人责任之效力
【裁判要旨】合伙人一方在从事合伙事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单方免除一方合伙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对剩余全部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偿还剩余债务以后,可根据合伙人内部约定的按份责任向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追偿,该合伙人不得以被侵权人已免除其债务为由对抗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其行使追偿权。
【案号】一审:(2011)淮渔民初字第0385号;二审:(2012)淮中民终字第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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