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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

更新时间:2023-10-15   浏览次数:4037 次 标签: 指定执行 提级执行 委托执行 委托保全 委托财产保全

文章摘要:

委托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将执行权全部、部分转移给该外地法院,并由其实施强制执行的一项制度(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

文章摘要2:

【注解】(1)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应由受托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审查|上级法院委托下级案由实施保全行为(非上级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应由受托的下级法院审查而非由原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26号;(2)委托实施保全行为并非执行过程中委托执行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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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委托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将执行权全部、部分转移给该外地法院,并由其实施强制执行的一项制度(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

委托执行适用条件(1个):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在外地 回目录

1.执行法院经过财产调查程序;

2.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3.被执行人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

委托执行条件 回目录

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在受理执行法院辖区以外,或者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属专门法院管辖的;

2.本地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3.本院执行确有困难。

委托执行的委托原则 回目录

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执行法院对委托执行、异地执行有选择权)。

委托执行办理程序 回目录

1.委托法院提出委托:

(1)委托执行应当向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执行行为实施地同级法院提出:

A.地域管辖: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执行行为实施地法院;

B.级别管辖: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应为同一级别法院。

(2)委托应该像委托法院所属高级法院备案。

(3)提供法律规定材料。

【解读】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委托执行函;(2)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4)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5)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6)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7)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8)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4)移交已经控制财产:

A.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B.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

C.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法院应当先行续封、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2.受托法院审查处理:

(1)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

(2)手续不全的,要求委托法院补办;

(3)不符合条件的,报高级法院批准后退回。

委托手续办理 回目录

1.委托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解读】实际上确定了一定情况下,受委托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2.委托法院应当向受托法院出具委托函并附送: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

(2)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3)有关情况说明: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

(4)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委托关系 回目录

委托一般应当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以委托上一级法院执行。

1.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军事法院执行;

2.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解读】《执行若干工作规定》第113条规定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法院执行。但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委托应当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实际上是对《执行若干工作规定》相关内容的修正。

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回目录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已经宣告破产的。

委托执行案件费用收取 回目录

1.委托执行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

(1)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

(2)确有必要,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

2.委托法院已经向申请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受托法院的权利义务 回目录

1.及时执行义务:

(1)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2)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

2.函复、函告义务:

(1)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

(2)在30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陈其象律师提示1:执行管辖权转移后对原执行法院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 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参照执行异议提出异议)——(1)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注解】上级法院委托下级案由实施保全行为(非上级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应由受托的下级法院审查而非由原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26号

陈其象律师提示2: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回目录

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3:执行管辖权转移后对原执行法院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

①现执行法院与原执行法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的:由现执行法院直接审查(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②现执行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③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4.将“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修改为“十二、执行争议的协调”。

  111.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112.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115.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116.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118.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119.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当地有工商登记或户籍登记,但人员下落不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120.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帐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124.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125.67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126.68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127.69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帐户。

  128.70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执行管辖权转移后对原执行法院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一、需要委托异地法院执行的,原则上要通过事项委托方式办理,不提倡将全案委托执行,确需全案委托执行的,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辖法院全案委托执行和受托执行工作的管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异地执行时,执行人员请求当地法院协助的,当地法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和协调,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异地执行发生执行突发事件的,执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报发生地法院,发生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发生地法院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出警控制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防止事态恶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9、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260、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

  261、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262、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263、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26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2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辞委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十一、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十二、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委托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另附函件。

  十三、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并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不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十四、受委托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委托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执行,并在开始执行后,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通的,应当征得委托人民法院的同意。

  十五、受委托人民法院在办理委托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

  十六、在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受委托人民法院。

  十七、在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十八、在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处理。

  十九、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二十、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人的债权,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征得委托人民法院的同意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清偿顺序执行。

  二十一、执行完毕后,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在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二十二、委托人民法院自委托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发送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受托人民法院关于开始执行的通知的,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的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委托人民法院自向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出指令执行的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没有收到该人民法院关于已经指令执行的通知的,可以再行向该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逐级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必须及时指令执行。

  二十三、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在执行完毕后,交由委托人民法院存档备查。

  二十四、在委托执行的执行过程中,受委托人民法院发现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函请委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后,受委托人民法院如有异议,可以向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但不得停止执行。

  二十五、办理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不应收取执行费,受委托人民法院也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二十六、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根据需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拖、阻挠执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28号

——委托执行、评估拍卖涉案房地产是否合法的认定

裁判要旨】

关于新疆高院的执行权问题。本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并未要求涉及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本辖区范围外的执行案件必须委托执行。新疆高院作为本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关于对钓鱼台宾馆房产的执行问题。钓鱼台宾馆系独立法人企业,鸿扬公司对登记在钓鱼台宾馆名下的房地产并无实体权利,依法不能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异议。

关于涉案房地产的评估拍卖问题。

1.新疆高院委托评估、拍卖,是委托海南高院随机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公正;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2009年12月发布了《定安县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报告》,而涉案房地产评估日为2008年11月,因此,评估价格只能按照评估时的基准地价确定,即依据海南省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2004年7月发布的《海南省定安县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报告》确定,涉案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在拍卖价格方面,亦不存在成交价低于房地产基准价的问题。

2.新疆高院给拍卖公司的委托书中除要求其发布公告外,还明确标的物保留价为2600万元。拍卖公司为了使标的物能够卖得更高价,以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之后,其以保留价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华田公司应价成交。虽然在拍卖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拍卖公司的目的是要使标的物价值最大化,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且成交价不低于保留价,故拍卖的结果应予维持。

3.拍卖公司拍卖档案显示,海南瑞可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300万元保证金,有收款收据为证,尽管拍卖过程中海南瑞可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应价,但现有证据不能否认该公司参加了拍卖活动。无证据证实华田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存在串通竞价或者其他恶意行为,其取得的拍卖标的物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新疆高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损害鸿扬公司的利益。鸿扬公司主张新疆高院所采取的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26号

【裁判摘要】委托执行由受托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云南高院是否应当对杨××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44号民事裁定的具体内容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晓安公司价值人民币183200968.88元的财产。本院随后委托云南高院实施保全行为,云南高院根据本院的委托,对“别样幸福城”项目下的住宅438套、车位1447个采取了具体的续封措施。杨××作为案外人以其对别样幸福城3号地块8栋××号房产享有权利为由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本院保全裁定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争议标的外的金钱标的进行概括保全,杨××是对云南高院实施保全裁定过程中查封相关房产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的执行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云南高院应当进行审查。云南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认为杨××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原则上应由本院进行审查处理的意见属于对适用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云南高院应当对杨××所提异议理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30号

【裁判摘要】委托实施保全行为并非执行过程中委托执行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保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保全提出异议,应当根据其所提异议指向的是保全裁定还是保全具体执行行为,来判断应予受理的法院及救济途径。尤其是保全裁定未载明具体保全标的物的情形下,实施了保全执行行为,对案外人所提异议在处理上应有所区别。根据各方所提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云南高院是否应对官渡区政府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具体分析如下:本院在二审审理中铁公司与晓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中铁公司请求对晓安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3200968.88元的财产继续保全。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44号民事裁定,内容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晓安公司价值183200968.88元的财产。随后本院委托云南高院实施保全行为。云南高院根据本院的委托,对“别样幸福城”项目下的住宅438套、车位1447个采取了具体的续封措施。官渡区政府作为案外人以其对“别样幸福城”部分房产享有权利为由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从保全裁定的内容看,该保全属于概括性保全,未针对某一具体明确的保全标的物。官渡区政府是对云南高院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查封房产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云南高院应当进行审查。本案并非执行过程中委托执行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关于“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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