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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案

更新时间:2023-07-10   浏览次数:4930 次 标签: 【行政审判案例第94号】 典当 执行 协助执行 裁定过户效力 过户登记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登记瑕疵

文章摘要:

——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变更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提示】房管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法院的执行裁定——法院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变更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裁判要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法院确认房屋权属生效法律文书时,应按照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法院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房屋权利应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变更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文章摘要2:

【注解】协助执行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行政肌酐在协助执行后不得以其他理由自行变更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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