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二中民初字第3478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22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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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外人作为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要件
【裁判要旨】在审理案外人作为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可作为判决的实体法依据;适用该司法解释第17条时,应对付款、交付等履行合同的基本事实作严格审查。
【裁判规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27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前述规定第17条,买受人要求确认物权的,不应支持,但执行法院对付款、交付等履行合同的基本事实作严格审查后,可依该条判决停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
【案号】(2010)二中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要旨】在审理案外人作为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可作为判决的实体法依据;适用该司法解释第17条时,应对付款、交付等履行合同的基本事实作严格审查。
【裁判规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27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前述规定第17条,买受人要求确认物权的,不应支持,但执行法院对付款、交付等履行合同的基本事实作严格审查后,可依该条判决停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
【案号】(2010)二中民初字第3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