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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更新时间:2024-02-09   浏览次数:7716 次 标签: 公证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赋强 赋予强制执行力 债务人异议之诉

文章摘要:

债权文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明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法具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对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的权利性文书。

文章摘要2:

【注解1】赋强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指向的事实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债权的“请求权”而非双务合同本身。
【注解2】申请执行赋强公证文书条件:
(1)债权人提交“有明确给付内容+接受执行承诺”的赋强公证文书——公证书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静态证明(《公证法》第37条规定)。A.经过公证(该债权文书必须是可以公证的文书);B.以给付为内容(《联合通知》第1、2条);C.有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公证词。
(2)债权人提交公证机构开具的载有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由公证机构先对自己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核实)——执行证书是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的动态证明。
(3)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共同构成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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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债权文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明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法具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对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的权利性文书。

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特点 回目录

1.内容特定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确定性:包括给付内容的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没有疑义的确定;

3.接受强制执行的自愿:公证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不能推断)。

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需要对两方面内容进行公证 回目录

1.公证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公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条件 回目录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解读】可以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参考:《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回目录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解读】符合上述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

(1)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2)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程序 回目录

1.申请执行证书:

(1)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执行力,必须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期限:

(1)审查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2)审查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事实和证据、债权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

(1)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证书才能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才能受理;

(2)最高院认为,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时,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并不构成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变更:

A.公证机构应该在法律规定执行期限内签发执行证书;

B.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执行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解读】

(1)公证债权文书记载的欠款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债权人为了得利息,拒不接受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当债权人怠于要求债务人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且对该债权人的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该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条件 回目录

1.必须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必须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3.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4.受申请法院应当执行。

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2.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4.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回目录

1.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

【解读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0条第1款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4种情形:(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程序方面错误);(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程序方面错误);(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实体方面错误);(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程序方面错误)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1)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3)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4)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解读3】债务人未承诺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属确有错误——未记载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公证文书,应属于确有错误的情形。

(2)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0条第2款规定)。

2.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12条第1款第3项(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第4项(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债务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

(1)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2)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2)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解读4】(1)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2)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3)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公证债务文书不予执行后救济 回目录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0条第3款规定)

【解读4】法院因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1)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是就债权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采用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程序解决。

对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裁定的救济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

1.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

(1)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3.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解读】(1)对于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法律不允许上诉,也不应赋予其复议程序;(2)对于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应当允许其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公证担保债权执行 回目录

1.公证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效力:

(1)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院应予执行;

【解读1】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对主债权和担保债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公证债权文书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3)公证债权文书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2.公证担保债权不予执行标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解读2】公证担保债权为一般保证时,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取得不但要具备保证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书面同意,还必须有保证人书面放弃其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没有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公证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裁判执行冲突 回目录

1.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交付特定物与法院判决给付指向的同一特定物引起的冲突:鉴于物权归属纠纷终将通过诉讼解决,法院生效判决应认定为有效,而公证债权文书应不予执行。

2.因执行不同债权,在采取执行措施时指向同一物而引起的冲突:对同一标的物的执行,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不存在法院判决优先问题。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诉性限度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1)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具有一定可诉性: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

(1)债权文书没有关于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给付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有有争议;

(3)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4)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

(5)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受贿或舞弊行为的;

(6)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

(7)法院认为执行该债权文书违背公平原则、公序良俗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业经法院否定:即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三)当事人仅就“争议内容”部分可提起诉讼:

(1)债权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提出债权文书所载债权之瑕疵抗辩;

(2)债权文书确定的债务人否认债权文书确定之债务或文书之强制执行力抗辩;

(3)利害关系人提出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之瑕疵。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一次在执行程序中建立了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主文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

(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陈其象律师提示1: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 回目录

①应当是单务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非一般合同文书);

②必须是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③必须经法院审查没有错误的债权文书;

④必须是有执行证书的债权文书。

陈其象律师提示2: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不能改变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回目录

①公证机构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签发执行证书;

②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3:具有强制执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 回目录

当事人无权约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公证机关无权确认当事人约定执行管辖、法院不能依据当事人约定予以立案执行。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

陈其象律师提示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可否强制执行? 回目录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批复

(1)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

(2)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仅包含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受理执行,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3)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受理执行,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注解】(1)《公证联合通知》没有明确公证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担保物;(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认为担保协议不属于公证管辖范围;(3)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批复》明确“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5: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 回目录

①债权文书→②债务人同意放弃诉权→③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④债务人未履行债务→⑤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提起诉讼)→⑥根据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⑦A.裁定执行或者B.裁定不予执行(提起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6: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期间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回目录

(1)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

A.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B.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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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超过执行期限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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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超申请执行期限出具询征函视为达成新协议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可诉

·延期履行协议,可依主合同认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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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不构成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变更

·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权文书只需做形式审查

·法释〔2008〕17号效力,及于被解释法律实施之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发生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7号不应适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第四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删除】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31.73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对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裁定的救济】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证担保债权能否执行以及以担保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的公证债务文书范围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备注】与《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5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0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相冲突。

  (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

【摘要】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公证机关也无权确认当事人约定执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

【摘要】依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于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

【摘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函

【摘要】在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施行前,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可理解为从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后期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执行异议案的复函

【摘要】依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于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海南省第二公证处于1997年11月26日对本案的《抵押协议》作出(97)琼二证字第1527号并注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本案发生在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对本案不适用。你院应当根据2007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

·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重庆德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提示】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程序和实体错误。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总61期)】

【裁判要旨】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质押股权执行纠纷案

【最高法院处理意见】依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于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海南省第二公证处于1997年11月26日对本案的《抵押协议》作出(97)琼二证字第1527号并注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68条的规定,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公证机关。故海南高院依据上述1527号公证书强制执行担保人海南赛格燃气有限公司显属不妥。

·北京安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主要应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合法。二是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只要公证债权文书能够反映债权合法存在,债权的数额和种类确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清楚,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证书是否多计算债权数额,不能构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如果确实存在多计算债权数额的问题,人民法院查实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核减。

·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执行裁定书

【提示】确认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且公证书、借款合同中均有申请执行期限的特别约定,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是否应当受理,是个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如何理解,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2008)17号批复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的问题。

裁判规则】公证债权文书对申请执行期限有特别约定,债权人超过约定期限后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法院应受理,不属于《公证法》第3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适用范围。

·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复议裁定书 

——不动产投资收益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裁判要旨】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问题,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法定的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本案公证债权文书《支付协议》、《抵押合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亦载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且该《支付协议》与《抵押合同》系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关于公证机关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依据中信信托的申请,在签发执行证书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对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实,确认申请复议人不完全履行协议的事实确实发生。该执行证书的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关于执行证书的规定要求,且申请复议人也未提出疑义,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关于山东高院未经听证即驳回复议人异议的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听证不是审查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山东高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未经听证程序即作出执行裁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公证程序违法问题,本案虽涉及不动产项目,但其主要内容为中信信托以购买投资收益权的式投资,其享有并主张的是以不动产项目为基础的投资收益权,并非不动产项目的物权,双方自愿在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作为《支付协议》的保证合同,一并办理公证亦无不当。

关于执行证书签发不当的问题,在执行证书的签发过程中,公证机关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核实,明确记载了初始投资数额及应当依据合同计算的欠付的投资收益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依据《支付协议》、《抵押合同》计算的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款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执行证书》内容明确具体,签发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中信信托初始投资违约、第二期投资收益未支付系由中信信托造成以及乾正置业认为其未收到任何初始投资,因而不应承担支付投资及收益之法律责任的问题,公证处在签发执行证书过程中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对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实,查实了申请复议人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申请复议人既未提出疑义,也未提出复查申请,且在复议申请中对其主张的事实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复议人以上抗辩执行的请求不能成立。

·李杰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上诉案

裁判要旨】原债权人就部分债权提起诉讼后,又将全部债权转让他人,债权受让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对于原债权人已提起诉讼的债权部分,由于两案的诉讼主体即原告并不相同,且均为了自己利益提起诉讼,故不符合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裁判摘要】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排除了当事人对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方式的选择权。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亦是建立在涉案债权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基础之上。

②存在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对部分债权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是通过合意的方式变更了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债权提起诉讼。

③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认定。未经执行程序,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具执行效力的主张,不属于诉讼的审理范围。

·三江公司因代银河公司等偿还债务申请执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到期不偿还债务直接抵偿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案

裁判要旨】基于不合法流质条款的公证债权文书,应不予执行——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并不具有既判力。其中约定的流质条款,法院应不予执行。

·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诉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提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无禁止诉讼效力,同时并不排除当事人以同一标的直接向法院行使诉权。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的规定,经过公证处公证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明确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纳入可直接执行的程序中。因此,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持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严以芬与周德井抵押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外的诉讼应当受理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虽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却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范畴,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情形已经消灭,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案件并进行实体审理。

·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徐远忠执行纠纷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与一般公证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一般公证文书仅具有证据的效力,而前者由于公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作出了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使债务人之后对该债权文书有异议,其也不享有诉权,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瀚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偿债,不消灭公证债权文书效力——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审查得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非法法院审查并裁定不予执行,其强制执行力不会消灭。债务人以债权人发出催款通知已取代公证债权文书,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为由,请求法院终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支行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债权人以保证人为被申请人,以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尽管被法院以公证程序违法为由确定不予执行,该行为也应当认为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债权人强制执行依据被撤销,申请亦构成时效中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就保证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认定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之五:魏卓夫申请执行张宝峰、张泽政、李玉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案

·李杰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必须符合当事人已经就强制执行问题在债权文书中达成书面合意的条件。如果仅有公证的形式,而没有当事人关于执行问题的特殊合意,也不能产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果。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重要来源,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约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法律亦不禁止当事人变更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放弃对债权的特殊保障。在存在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后又对部分债权约定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通过合意的方式变更了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债权提起诉讼。

·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地域管辖做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以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民诉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通过不提管辖权异议、放弃管辖权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泰安名嘉的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泰安,故临沂中院对本案并无执行管辖权,临沂中院作出本案应移送泰安中院管辖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即便本案中泰安名嘉提出的执行管辖权异议已超出法定期限、临沂中院曾告知其不予受理,以及泰安名嘉在本案中无论其是否自愿接受临沂中院管辖,因为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亦不能因此而确定无管辖权的临沂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豪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与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豪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却未涉及主债务的,债权人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公证机关可以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合法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理应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公证债权文书已确定金钱债务数额后转让债权,在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时主动提出扣减已转让债权的,其剩余债权依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裁判摘要】至于转让债权8000万元的问题。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将其对汇丰公司可主张的债权中的8000万元转让给长沙合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将8000万元予以核减,放弃的是对该8000万元的债权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该转让行为是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在本案中并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不构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理由。

·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国强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公证机关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时,当事人可以就文书争议内容提起诉讼——因公证机关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当事人据此就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需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需要核查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本案二审判决书记载,二审庭审期间,王国强向法庭提交二七公证处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虽然案涉借款合同经过了公证,但王国强未能取得执行证书,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形下,王国强就案涉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鸿盛商贸公司关于此点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咸阳华北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因公证机关未出具任何文件,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债权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参加庭审,嗣后该当事人又依据法院不该受理该案而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未取得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并未赋予涉案公证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书不属于《批复》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予受理。

【裁判摘要】首先,咸阳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咸证字第2956号《公证书》,涉案四方当事人均各执一份。在农行咸阳人民路支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说明包括华北地热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已认可农行咸阳人民路支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同意涉案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其次,华北地热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2003)咸证字第2956号《公证书》中约定“债务人若逾期不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担保人又不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农行咸阳人民路支行可在借款合同期满后两年内向咸阳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明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农行咸阳人民路支行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向咸阳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明书,农行咸阳人民路支行未取得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并未赋予涉案公证书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批复》规定,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公证机构并未赋予(2003)咸证字第2956号《公证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故涉案公证书不属于《批复》规定的情形。因此,华北地热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批复》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农行咸阳人民路支行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猗县支行与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临猗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摘要】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在债权进行公证情况下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债权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并不排斥债权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具有选择权。本案原告在公证机关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且被告山西华晋公司未在答辩期内对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同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长沙市龙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长沙市龙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予受理。

【裁判摘要】本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金谷信托公司分别与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方忠杰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此后,又应金谷信托公司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金谷信托公司依据该执行证书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该院以公证程序不合法裁定不予执行。有鉴于此,金谷信托公司根据本案借款、抵押、保证合同中关于“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约定的双方因履行合同所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金谷信托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以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方忠杰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主张权利符合合同约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称本案应当进行仲裁,法院不应受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莱芜市舜发典当有限公司与山东恒达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裕华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摘要】《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公证处赋予本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必备条件。而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此种情况下,公证处赋予本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江西山上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正烨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人民法院有权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丧失了据以执行的法律效力,导致原由债权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重归于不稳定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存在的争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执行法院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系对其执行力进行具有裁判性质的判断,是对执行依据的司法监督,并非具体执行行为。因此,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总之,法院审查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是就债权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之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所涉相关争议另行起诉。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6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是通过诉讼解决。2014年9月30日,陕西高院立案受理清大华创公司诉长安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清大华创公司因此请求裁定终结复议程序。山东高院在查明陕西高院已经受理本案争议涉及的公证债权文书后,仍继续受理并审查长安信托公司的复议申请不当。综上,山东高院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郑州豫新置业有限公司申诉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摘要】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必须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执行标的等进行明确确认。《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也规定“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除需要按照《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债权人提交的已按债权文书履行了义务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属实;(二)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核实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有无异议,以及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主张是否属实”。而本案中,管城公证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没有向担保人豫新公司核实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有无异议及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主张是否属实。且执行证书的执行标的没有明确逾期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具体计算标准,公证书也未向豫新公司送达,致使担保人豫新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对借款真实性、数额、利息计算和抵押效力均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公证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程序明显不当。综上,本案公证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应不予执行。

·申请异议人、被执行人)、金炳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规则】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部分与整个文书可分,裁定该部分内不予执行;该部分内容与整个文书不可分,裁定全部不予执行。

【裁判摘要】案涉借款合同所约定利息,确已超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银盛公司据此认为,公证文书已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使金炳兴放弃超出四倍利率部分,仍应当整体不予执行。关于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如何处理,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精神与类比制度加以阐释解决。本院认为,如果因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而整体不予执行,对债权人而言显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护公证文书效力的稳定性。因此,在公证文书所涉给付内容能够区分执行的情况下,如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则应当仅对该部分不予执行,而对其余部分准许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对于仲裁裁决部分内容具有撤销或不予执行情形的处理规则,亦体现了上述法律精神,公证文书的司法审查应当加以参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金炳兴已放弃超出四倍利率部分的执行,无锡中院亦仅按照四倍利率予以执行,这种执行方式既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合理维护公证文书效力,又避免银盛公司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

·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出具该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问题和文书实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陈玲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对于不予执行公证债务文书的申请,执行程序中应当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一并审查。

·杨永生与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温雨龙、叶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的规定,当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债权争议部分的司法救济途径只能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并未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的被执行人恒雨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其事实、理由作出了裁定,而作为本案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是否符合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程序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不服执行法院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并请求撤销不予执行部分,该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其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再审查。对不予执行部分,申请执行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清波、隆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明确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对其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办理公证书及执行证书过程中,公证机构可以采取信函核实的方式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并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具体约定进行。

·且在张某某诉夏某某、银盛公司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12号

【裁判摘要】案涉借款合同所约定利息,确已超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银盛公司据此认为,公证文书已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使金××放弃超出四倍利率部分,仍应当整体不予执行。关于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如何处理,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精神与类比制度加以阐释解决。本院认为,如果因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而整体不予执行,对债权人而言显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护公证文书效力的稳定性。因此,在公证文书所涉给付内容能够区分执行的情况下,如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则应当仅对该部分不予执行,而对其余部分准许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对于仲裁裁决部分内容具有撤销或不予执行情形的处理规则,亦体现了上述法律精神,公证文书的司法审查应当加以参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已放弃超出四倍利率部分的执行,无锡中院亦仅按照四倍利率予以执行,这种执行方式既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合理维护公证文书效力,又避免银盛公司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因此,本院对银盛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异15号

【裁判摘要】担保合同被判决无效,担保赋强债权文书中担保财产不予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本案中,异议人刘××以三处房产向华控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李×以刘××与河北华控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就晋州市东城区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刘××与河北华控担保有限公司就晋州市东城区(房屋所有权证号0230002662)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无效。另外两份《反担保抵押合同》(就晋州市东城区房产及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科技电子广场1-87房产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已判决确认有案外人李×50%的份额,造成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导致公证文书出现错误,故此异议人刘××的异议成立,对(2017)冀石燕证执字第00068号执行证书中刘××财产部分应不予执行,并解除对异议人刘××名下房产的查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参考资料

[1].  【笔记】债权人应当在多长期间内申请出具公证债权执行证书?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187
[2].  【笔记】裁定不予执行、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能否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188
[3].  【笔记】被执行人能否主张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189
[4].  【笔记】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190
[5].  【笔记】被执行人实体异议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实体异议之诉?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343
[6].  【笔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请求确认公证书无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948
[7].  【笔记】一般保证人能否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780
[8].  713.【执行证书】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065
[9].  【笔记】未办理附强公证补充协议是否影响出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192
[10].  【笔记】执行证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170
[11].  【笔记】债权人能否以逾期未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195
[12].  【笔记】执行证书与事实不符能否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201
[13].  【笔记】债务人能否以没有收到公证债权文书为由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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