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属于用工单位,设立中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与设立中公司成立用工关系 回目录
1.设立中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2.设立中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劳动者在事实上与发起人合伙体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规定:“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当发起人全是自然人时,发起人不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关系关于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由发起人依照劳动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当发起人是企业组织时,发起人是用人单位:由发起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3)当发起人中既有自然人又有企业组织时:参照合伙规定由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根据劳动者意愿选择责任承担人。
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公司成立后自动形成劳动关系 回目录
设立中公司设立成功,除提前解除合同外,劳动者与正式成立的企业之间溯及既往地自动转为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3(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诉讼主体确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3(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借用营业执照的诉讼主体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摘要】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X29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X30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