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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

更新时间:2016-01-31   浏览次数:19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劳动合同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确定劳动者服务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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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劳动合同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确定劳动者服务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服务期类型 回目录

    1.出资培训服务期;

    2.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条件 回目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必须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68条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用于劳动者日常的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服务期约定;

    2.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回目录

    1.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提示】培训费用包括:

    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②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

    ③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服务期与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关系 回目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区别 回目录

    1.订约前提不同:

    A.劳动合同期限的订立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般劳动,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般劳动待遇为前提;

    B.服务期的订立则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在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提供劳动为前提。

    2.生效要件不同:

    A.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字后即生效(诺成生效);

    B.服务期的约定需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特殊待遇后才生效(附条件生效)。

    3.期限分类不同:

    A.劳动合同期限的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类;

    B.服务期期限仅存在固定期限一种。

    4.效力约束不同:

    A.劳动合同期限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强于对劳动者的约束;

    B.服务期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弱于对劳动者的约束。

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违约金支付 回目录

    一、劳动者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与重大过错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1:用人单位对享有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但不能约定违约金 回目录

    用人单位对享有住房、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的劳动者:

    ①可以约定服务期;

    不能约定违约金:可以将福利转化为金钱衡量,要求劳动者将未履行年限部分分摊的福利利益以金钱方式退还用人单位。

陈其象律师提示2: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服务期满,另有约定除外:

    ①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②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服务期,劳动者有权单方面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3:未签订培训协议,也未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主动辞职仍应当培训相应培训费用 回目录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

    A.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B.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C.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D.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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