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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8号

更新时间:2019-11-09   浏览次数:5858 次 标签: 管辖恒定原则 诉讼请求固定 固定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8号
【提示】起诉后债权数额发生变化,可在执行程序中抵销或另诉。
【裁判要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原因导致双方债权职务数额不断发生变化,应依管辖恒定的基本法理,以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固定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数额的基准日。对其后发生的变化,可由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也可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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