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保证人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后,在无新法律事实情况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辩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法院就保证人主动提起的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在无新的法律事实情况下,保证人在债权人提起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中,再就保证合同效力提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审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95号《中国经济信托投资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与武汉市商业银行民主路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95号《中国经济信托投资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与武汉市商业银行民主路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