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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7-03-21   浏览次数:4166 次 标签: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债务人在其上市公告中公示债务转移的事实,应认定为发生债务转移的通知行为。
【裁判意见】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只要以能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公知要求的形式作出明确的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并且债务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该方式具有通知的效力。债务人以公告债权转让不同于通知为由,认为并未发生债权转让的通知行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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