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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执行措施

更新时间:2022-08-18   浏览次数:27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搜查是指执行人员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搜寻、查找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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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搜查是指执行人员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搜寻、查找的强制措施。

搜查分类 回目录

1.对被执行人的搜查:是指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搜查;

2.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财产隐匿地的搜查:

(1)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搜查;

(2)对财产隐匿地搜查。

搜查条件 回目录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1)被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法院必须采取搜查措施;

(2)被执行标的物不是特定物,只有在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且其他财产不足以供执行的,法院才应采取搜查措施。

搜查程序 回目录

1.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前,首先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搜查由法院发出搜查令,搜查令由院长签发;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7条规定:“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3.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

(1)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2)搜查对象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3)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4.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5.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

(1)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A.强制开启是搜查的辅助性措施,只能在搜查中适用;

B.强制开启只有在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及有关证据材料时才能适用;

C.强制开启必须以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开启为前置程序;

D.强制开启是搜查措施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另行制作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执行人员在搜查时用口头宣布强制开启后即可实施。

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6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0.【删除】 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五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0条调整为:“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1.【删除】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287、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288、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89、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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