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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执行措施

更新时间:2021-01-17   浏览次数:26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是指法院在执行某些特殊财产时,需要同时转移财产权证照的登记人时,可以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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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是指法院在执行某些特殊财产时,需要同时转移财产权证照的登记人时,可以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财产范围 回目录

1.不动产;

2.特定动产;

3.知识产权。

执行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程序 回目录

1.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财产权证照转移具备正常手续的:有关单位必须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迅速、及时给予办理;

(2)因强制拍卖、变卖财产而无法具备财产权证照转移所需要正常手续的:经法院出具证明,有关单位必须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办理;

(3)协助法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不得收费,并免除正常情况下所应征收的国家规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财产权证照是表示具有财产内容的各种证明文书、执照。

②营业执照不具有财产权性质、不存在权利转移问题,不属于需办理转移手续的证照(法律未明确规定)。

③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

A.属于司法行为的延伸、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B.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缩小、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④协助执行中因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错误,导致协助执行机关依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错误,协助执行义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⑤法院对有协助义务单位进行罚款后,其仍然拒绝协助执行: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判决起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适用强制措施】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百五十一条【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26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5.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6.40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机动车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办理。


《物权法》

   第十四条【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何文辉、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法院执行过程中不能继承其他法院在先的查封冻结措施,也不能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发生在该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前的转付行为追究责任。

【提示】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江西高院执行过程中能否承继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进而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发生在该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前的转付行为追究追回转移款项责任。

【裁判摘要】

第一,南昌中院因所涉相关案件于2012年7月6日冻结了经发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全部股权,而浙商银行向经发公司支付2011年涉案股权收益的时间是在2012年6月25日,其支付收益的事实未发生于南昌中院的查封冻结期间内。因此,江西高院追究浙商银行向经发公司擅自支付2011年股权收益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江西高院以浙商银行向经发公司支付2011年股权收益时尚处于芜湖中院与庐阳区法院的查封冻结期间内为由,认为浙商银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继而作出责令其限期追回并承担协助执行责任的通知,明显主体不适格。浙商银行向经发公司转付收益时的查封法院是芜湖中院及庐阳区法院,而非南昌中院或江西高院,各法院对经发公司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均是因各自独立完全不同的案件引起,彼此均是独立的执行行为,相互之间既无上下级审级关系,亦无案件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或移送执行等法定事由,查封在前的法院的查封冻结措施效力不能由其后查封的法院加以承继。是否追究浙商银行的擅自支付责任,应当由当时查封法院予以审查判断决定,而芜湖中院及庐阳区法院并未追究浙商银行的擅自支付责任。在没有法定事由且查封法院并未对浙商银行追究责任的情况下,江西高院以其他法院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为由,决定由其对浙商银行追究协助执行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未能主动配合履行股权转让和减资手续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下发裁定强制执行,执行的方式可以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也可以由权利人依据裁定书自行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条(现行法律条文是第二百五十一条,内容相同)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八条(现行法律条文是第二百五十二条,内容相同)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荔浦明胶公司未能主动配合履行股权转让和减资手续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下发相关裁定强制执行,执行的方式可以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也可以由权利人依据裁定书自行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本案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和减资手续的方式完全合法。同时,依照调解书确定的履行顺序,应先履行股权转让及减资手续,其后返还房地产权证及合同。而桂林中院在2012年6月21日已经先行将房地产权证及合同退还荔浦明胶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宝辉,同年7月19日才作出股权过户和减资的裁定,已经充分照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

·刘桂斌等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登记案

【裁判要旨】行政登记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房屋过户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摘要】硚口区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将刘汉长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板厂四巷55号房屋执行过户给汪巧云、龙斌,是否向硚口区房管局送达该院(2000)硚执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0)硚执字第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事实不清,硚口区房管局据以办理涉案房屋过户转移登记手续的上述(2000)硚执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0)硚执字第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非原件。原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行政登记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房屋过户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缺乏事实根据。

·韩君堂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山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王安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决定书案

【裁判要旨】协助执行人如有证据认为执行法院处理涉案土地使用权存有错误,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本案中,泰安中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申请复议人蒙阴国土局送达(2014)泰执字第87-13号、第88-12号、第89-1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复议人协助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韩君堂名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作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申请复议人如有证据认为泰安中院处理涉案土地使用权存有错误,可依法向泰安中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因申请复议人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履行泰安中院所要求的协助义务,泰安中院再次责令申请复议人履行协助义务,但是申请复议人在并无蒙阴法院对涉案土地续封记录的情况下,仅以蒙阴法院的公函为由,仍不协助泰安中院办理涉案土地的过户登记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华润天和药业有限公司等与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在被执行人未能主动配合履行股权转让和减资手续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下发裁定强制执行,执行的方式可以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也可以由权利人依据裁定书自行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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