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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更新时间:2016-02-18   浏览次数:15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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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 银发[2009]107号)

文章摘要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2009年4月1日 银发[2009]107号)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指导你单位开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我行制定了《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附件  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指导和管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履职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对管理层和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第四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要求直接参与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依法配合其反洗钱工作,加强对间接参与者反洗钱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联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中国银联境外分支机构实施本指引的,中国银联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在与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时,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审核直接参与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

  对于境外的直接参与者,中国银联在建立业务关系前,还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该直接参与者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以书面方式明确中国银联与该直接参与者在反洗钱方面的职责,预防银联卡相关业务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

  第七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要求直接参与者,在与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审核间接参与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

  第八条 对于直接参与者中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中国银联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其所涉及的交易异常,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银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确定。

  第九条 除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外,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发现直接参与者相关交易存在异常情况,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直接参与者相关交易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相关的直接参与者发出预警通知,提示直接参与者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经核实后,直接参与者认为不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应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预警通知的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如果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认为直接参与者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和各类交易记录,以提供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要求直接参与者妥善保存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和各类交易记录。

  第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如下:

  (一)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上述资料和信息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并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做好对间接参与者进行的反洗钱调查。

  第十五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接入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参与者以外的、委托直接参与者利用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机构。

  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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