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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18   浏览次数:14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

文章摘要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273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套现参与赌博和进行跨境非法资金转移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目录

一、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回目录

  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应遵守《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银行卡跨境资金交易监测,进一步做好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二、加强对银行卡账户的重点核查工作 回目录

  (一)加强持卡人身份审查。发卡银行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加强对持卡人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确保银行卡账户实名制的落实。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对持卡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要重新识别持卡人身份。发卡银行未按规定进行持卡人身份审查、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致使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套现和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开展银行卡账户重点核查。发卡银行要对银行卡境外受理单笔等值人民币20万元 (含)以上及单月累计等值人民币50万(含)以上的银行卡账户交易行为进行重点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包括银行卡卡号、发卡行、发卡省市、受理地、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商户名称和持卡人身份信息等)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核查中认为涉嫌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同时,将核查结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停止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三、严格规范银行卡境外特约商户类别码设置 回目录

  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发[2004]110号)等文件要求,严格限定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银行卡在境外仅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消费支付,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房地产交易以及博彩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

  (一)发卡银行应按规定在发卡系统上对本行所发银行卡境外交易(包括经中国银联网络转接和经境外银行卡清算组织转接)的商户类别码进行严格设置,对禁止类交易应直接拒绝,对金额限制类交易要实施单笔金额限制。

  (二)对经银联网络转接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中国银联应按规定在跨行交换系统上对境外银行卡特约商户类别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四、实施银行卡境外特约商户实名制,加强对境外收单机构的风险管理 回目录

  中国银联应加强对加入银联网络的银行卡境外收单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收单机构”)的风险管理,督促境外收单机构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积极构建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监控和定期检查机制。

  (一)中国银联与境外收单机构要逐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境外收单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要求境外收单机构实行特约商户实名制。境外收单机构拓展新的特约商户须了解其经营范围、规模、运营周期、典型的支付类型等情况,并认真核实特约商户资料,商户资料至少应包括其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纳税证明等资料。

  2.要求境外收单机构建立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监控机制和定期检查机制。要求境外收单机构对交易异常或可疑的特约商户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实地检查全部特约商户,重点检查可疑交易特约商户的相关交易凭证,对存在套现和跨境非法资金转移等严重风险行为的,要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权限并撤除受理机具。

  3.要求境外收单机构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商户编码、商户名称、商户类别码、商户地址、入网机构标识码等信息,为发卡银行判断交易风险和正常授权提供准确信息。

  4.要求境外收单机构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培训,切实提高商户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对未遵守上述要求的境外收单机构,特别是未按规定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等商户信息,或者其拓展的特约商户有参与套现和跨境非法资金转移行为的,中国银联要依法追究境外收单机构的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收单资格。

  (二)中国银联应建立并逐步完善特约商户交易监控系统和处理机制,对同一终端、同一商户出现交易量突增、大额交易频繁等可疑现象的,应及时会同境外收单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五、建立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和配合机制 回目录

  发卡银行、中国银联要建立良好的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和配合机制,共同防范银行卡境外交易风险。

  (一)中国银联应加强“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健全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为发卡银行、收单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与支持。

  (二)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分别将不良持卡人和境外不良特约商户信息及时报送至“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三)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对其中一方提交的境外异常交易协查要求,应积极配合,共同防范。

六、各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防范利用银行卡进行境外赌博和跨境非法资金转移等违法犯罪活动。 回目录

七、加强我国反洗钱部门与境外国家和地区反洗钱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回目录

  人民银行将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我国与境外国家和地区反洗钱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如实提供反洗钱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资料,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对可疑交易的调查和国际反洗钱情报合作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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