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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更新时间:2025-06-30   浏览次数:7840 次 标签: 行为执行 行为强制执行 行为请求权执行 D581【替代履行】 D100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D123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D1235【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

文章摘要:

对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时,依债权人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完成、委托他人完成该项行为(适用于以行为为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
【注释】赔礼道歉判决如何执行(应先采取代履行执行方法还是先采取其他方法)?——(1)对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属于对特定行为的强制执行,不可能被直接执行,只能考虑其他执行方式。(2)一般来说应当首先通过间接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判处刑罚)促使被执行人主动道歉;拒不道歉可以探索由受害人发表谴责声明,由被执行人负担费用的代执行方式。
【注解1】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指导性案例251号
【注解2】执行标的为行为执行(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适用执行时效制度。——参考案例:(2021)豫执复539号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行为类执行案件的处理规则|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省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及其他人民法院协同等情形,自立案之日起超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上级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2.拆除大型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存在拆除易燃易爆设备、对被执行企业持续发展及员工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等情节的,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强制措施托底,多方联动、多案协同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成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参案例: (2023)川01执协5号之三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对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时,依债权人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完成、委托他人完成该项行为(适用于以行为为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

行为请求权类型 回目录

1.为一定行为(作为、积极行为)请求权:是指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为特定行为的请求权。

(1)可替代行为请求权执行:替代履行是基本方法。

(2)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执行:

A.间接执行是基本方法:罚款、拘留、强制支付延期履行金等措施;

B.损害赔偿、支付迟延履行金是补充方法。

2.不作为(消极行为)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是指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容忍申请人为特定行为请求权)。

行为给付执行 回目录

对判决、裁定、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

1.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读1】

(1)可替代行为是指行为由被执行人自己实施或者由第三人实施对于债权人在经济上或法律上的效果并无不同。

(2)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是指法律文书指定履行的行为属于可替代行为时,所实施的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解读2】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是指当法律文书指定履行的行为为不可替代时,所实施的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探望权执行案件是指申请人以要求原配偶容忍并协助其探视子女为内容的案件: 

A.执行具有长期性、反复性; 

B.执行目的是排除妨害; 

C.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 

②我国现行规定禁止将人身作为执行对象,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交付案件不得强制执行未成年子女人身。 

③拆迁安置、拆迁行为属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法院应委托有关单位完成该行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陈其象律师提示2: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 回目录

①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

A.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

B.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③代履行费用:

A.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B.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陈其象律师提示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 回目录

①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百零四条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0.4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二节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852.【一般规定】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1259]

853.【可代替履行行为】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1260]

854.【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1261]

85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执行】

  行为人拒不承担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1262]

856.【不可代替履行行为】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263]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1264]

857.【探望权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时,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1265]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1266];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1267]

858.【不作为的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不得为一定行为或者容忍他人为一定行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必要时,还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费用,除去被执行人行为的结果。

859.【股权确认之诉的执行】

  在审理股东资格(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1268]

参考资料:

[12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1224日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

[12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322日修正)第五百零一条。

[12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322日修正)第五百零二条。

[126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日)第一千条。

[1263]参见本规范第845条脚注内容。

[12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322日修正)第五百零三条。

[1265]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六十八条。

[1266]关于中止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12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日)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

[1268]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 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删除】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2009)浙甬民执字第93号(2010)浙执复字第12号;(2010)执监字第183号

——完成行为的替代履行问题

【裁判要旨】在要求被执行人完成行为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应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判决确定的标准完成行为,而该行为在性质上可由他人替代完成的,可依法由其他主体代替被执行人履行,必要时也可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执行依据确认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将金钱给付义务进行折抵。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9执复25号

【裁判摘要】生效判决被告将房产分割分配给原告但未判决承担房产变更登记的相关税费,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房产变更登记税款?——本案涉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规定,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依据确定夏威公司应将讼争房产分割给郑××,并协助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变更产权登记,夏威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税费。鉴于夏威公司未自动履行,执行法院按照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夏威公司转让名下房产有关税费管理问题》所确定的转让方应缴纳税费的数额,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在其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强制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1362825.98元,该执行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不存在执行权代替审判权问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执复539号

【裁判摘要】协助执行人以其在协助执行期间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请求履行生效裁判确认的行为为由请求驳回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支持——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系开封中院(2017)豫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仝××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助张××办理河南××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仝××并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申请执行后开封中院予以立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仝××既然主张以多种方式多次积极联系而未联系上张××,则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履行其义务。综上,仝××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开封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注解】执行标的为行为执行(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适用执行时效制度。

·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执行实施要点】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人民法院案例库】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行为类执行案件的处理规则

【入库编号:2024-17-5-100-010】

【裁判要旨】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省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及其他人民法院协同等情形,自立案之日起超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上级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拆除大型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存在拆除易燃易爆设备、对被执行企业持续发展及员工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等情节的,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强制措施托底,多方联动、多案协同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成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6日);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01执协5号之三 执行裁定(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