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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不应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更新时间:2021-08-07   浏览次数:54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执行程序中不应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考虑到执行与审判程序功能区分,为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执行程序中不应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要旨】考虑到执行与审判程序功能的区分,考虑到目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中当事人救济程序的不完善、诉讼程序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现实,应禁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
【案例】《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星企业有限公司申诉案评析》

文章摘要2:

【裁判规则】在执行以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即使该公司法人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也不能追加其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解读】法院在审理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即使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也不追加单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即禁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单位的股东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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