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37号
文章摘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第三人是指合同各方以外的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中所称的“第三人”是指合同各方以外的人。
【裁判规则】权利人在侵权事实发生后的2年内曾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中所称的“第三人”是指合同各方以外的人。
【裁判规则】权利人在侵权事实发生后的2年内曾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构成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