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马某某等诉某某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2-20 浏览次数:2668 次 标签: 安保义务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2009)海民初字第693号;(2010)一中民申字第17779号 下一篇: (2006)夷行初字第09号;(2006)宜中行终字第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