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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627号

更新时间:2016-02-21   浏览次数:23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627号
【裁判摘要】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出具书面通知,限期要求不同意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作同意或者购买表示,并就其不作为的后果予以明确说明。在此情况下,该股东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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