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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2)金民二初字第097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苏中民二终字第348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33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侵犯职工股东知情权、转让主体的身份权,以及非转让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认定无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2)金民二初字第097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苏中民二终字第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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