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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822号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24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822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实际掌管公司生产经营,在办理采矿权变更和续期过程中,转让方仅负有协助义务和配合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未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为由拒付转让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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