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2011)湖吴商初字第508号;(2011)湖吴商初字第509号

更新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61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隐名投资人转为显名股东须具备法定条件
【提示】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约定应为有效。
【裁判要旨】股东在出让部分股份时,与受让人约定不办理工商登记,该受让人处于隐名投资人的地位,俗称隐名股东。该约定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应当遵守。而一旦受让人要求进行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
【案号】(2011)湖吴商初字第508号;(2011)湖吴商初字第509号

文章摘要2:

目录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