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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集民初字第932号;(2011)厦民终字第2928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1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所享权利之认定
【裁判要旨】被冒名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该股权又被冒名签字转让的人,其至始不享有公司的股权,但享有排除冒名行为所致妨害的权利。被冒名人在与公司有关诉讼中提起的多项诉讼请求,可从案由类型、诉讼效率、当事人讼累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案抑或并案审理。
【案号】(2011)集民初字第932号;(2011)厦民终字第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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